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 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3-08-26 浏览次数:2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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