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2008年1月9日起实施)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投资者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 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投资者应向其开户的经纪会员申报,由经纪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经纪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投资者和非经纪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投资者,必须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企业近2年在交易所的交易实绩;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四)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的证明;

(五) 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第七条 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 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 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铜、铝、锌、黄金和天然橡胶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燃料油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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