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0 浏览次数:429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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