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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45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5]11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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