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印花税法律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421

印花税在证券市场上是一个临时性的税种,它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书立、领受的凭证征

收的一种行为税,因由纳税人自行粘贴印花税票完税而得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上

一个重要税种,发挥着多种政策性的作用。我国的印花税、屠宰税等行为税是属于财政目的税,证券

交易印花税也不例外地属于财政目的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

市场“换手率”较高为基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具有抑制证券市场投机的作用。2005 年1 月24 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2005 年1 月24

日起,调整证券(股票) 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 股、b 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 ‰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 交易印花税,此次调整降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

率。2007 年调整为3 ‰, 2008 年又调整为1 ‰,2008 年9 月19 日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

不变。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诸多问题,以下将详细分析。

一、证券交易税存在的问题

(一) 名不符实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在于加强凭证管理,

使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

入。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告别了纸质时代,股权转让

书据成了电脑中的一个电子记录,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原本的含

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质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

另外,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在缺少基本税收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所做的变通,套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第11 个税目,即“产权转移书据”,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必须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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