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暂行)规则
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暂行)规则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86
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暂行)规则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70609
【实施日期】 19970815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物国债的托管业务,促进国债市场的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
》)的规定,制订《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本
规则)。
第二条 实物国债托管业务遵照“券帐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以确
保实物国债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实物国债是指由财政部发行未到期兑付的有实物
券面的无记名国债。
第四条 实物国债托管业务参与者包括中央结算公司、管人、保管库
、代理机构及其客户。
第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它是经
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为全国国债市场提供统一托管、结算服务的非盈
利性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根据财政部授权,负责全国国债的统一托管和结
算服务。
第六条 托管人是指经中央结算公司审核,并报财政部核准的,可经
营国债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法人负责制,托管人的分支机构在从事托管
业务中的法律责任均由其法人承担。
第七条 保管库是指受中央结算公司委托收存实物国债并负责管理的
银行。
第八条 代理机构是指受中央结算公司委托,对进入保管库的实物国
债进行帐户记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证券登记机构。
第九条 客户是指享受实物国债托管服务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
第十条 托管是指客户按本规则的要求,将实物国债通过托管人送交
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保管库入库保管,由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代理机构登
记入帐,并由中央结算公司对债权统一注册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托管印鉴是指代理机构根据与托管人签订的协议中,按中
央结算公司的有关要求、并在中央结算公司备案、专门用于为托管人办理
实物国债存取业务而刻制的印章,包括:托管人名称、托管代码等内容。
第十二条 混合保管是指实物国债进入中央结算公司集中托管系统以
后,客户如提取实物国债,中央结算公司不保证提交与该客户存入时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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