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3-10-28 浏览次数:117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证券交易营业部,是指依本暂行办法规定,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由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对外营业场所。?
非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批准可
以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三、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第四条 金融机构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提出申请, 并填写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设立证
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表》 ,由人民银行根据当地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置情况
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持下列文件:
一、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申请报告;
二、 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筹建方案。筹建方案须包括下列内容:所在地、证
券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主要业人员人选及其资历。
三、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四、证券交易营业部内部管理办法。
五、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年度业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批文。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全国性的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 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
总行审批。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和该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当地证
券市场的需要,批准证券交易营业部经营下列业务的部分或全部。
一、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
二、自营和代理证券买卖。
三、代理支付和代收证券的本息红利。
四、证券的鉴证、登记过户。
五、证券代保管。
六、证券投资咨询。
七、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交易营业部扩大证券业务经营范围,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 证券交易营业部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