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定型化证券投资信托契约
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定型化证券投资信托契约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76
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 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
___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理公司),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发行受益凭证,募集_____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与(以下简称保管机构),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及其它中华民国有关法令之规定订立本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以规范经理公司、保管机构及本基金受益凭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受益人)间之权利义务。经理公司及保管机构自本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为本契约当事人。除经理公司拒绝其申购者外,受益人自申购并缴足全部价金之日起,成为本契约当事人。
第一条 定义
本契约所使用名词之定义如下:
一、金管会;指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本基金:指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依本契约所设立之________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本基金包括以本基金购入之各项资产。
三、经理公司:指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约及中华民国有关法令规定经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保管机构:指________________,即依本契约及中华民国有关法令规定,受经理公司委托,保管本基金之银行。
五、受益凭证:指经理公司为募集本基金而发行,表彰受益权之有价证券。
六、本基金成立日:指本契约第三条第一项最低净发行总面额募足,并符合本契约第七条第一项本基金成立条件,经理公司向金管会报备并经金管会核准备查之日。
七、本基金受益凭证发行日:指经理公司制作完成并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凭证之日。
八、受益凭证销售机构:指经理公司及受经理公司委托,销售受益凭证之机构。
九、公开说明书:指经理公司为公开募集本基金,发行受益凭证,依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二十条、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受益凭证编制「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规定制作之说明书。
一○、与经理公司有利害关系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一)与经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关系者;
(二)经理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综合持股达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
(三)前款人员或经理公司之经理人与该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关系者。
一一、营业日:指中华民国银行公会所定银行之营业日。
一二、申购日:指经理公司及受益凭证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受益权单位之营业日。
一三、计算日:指经理公司依本契约规定,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营业日。
一四、收益平准金:指自本基金成立日之翌日起,计算日之每受益权单位净资产价值中,相当于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额。
一五、买回日:指受益凭证买回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到达经理公司或公开说明书所载买回代理机构之次一营业日。
一六、受益人名簿:指经理公司自行或委托受益凭证事务代理机构制作并保存,其上记载受益凭证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受益凭证转让、设质及其它变更情形等之名簿。
一七、会计年度:指每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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