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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台湾金管会修订第三方支付专法支付公司须设内部稽核员
发表时间:2015-08-11 浏览次数:407
金管会本周加快脚步拟定第三方支付专法的子法,10日与银行业者、电子商务业者完成内稽内控人员办法40条逐条拟订,决议未来第叁方支付业者至少要有一名内部稽核人员,且自法令施行后有9个月的缓冲期,让电商业者寻找符合资格的人员。
银行局副局吕蕙容表示,此次研商的[电子支付机构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草案]适用的对象有二类,一类是专营的电子支付机构,一类是兼营电子支付机构业务的电子票证发行机构,至于银行业者则回归本业内稽内控规定。
根据子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内部稽核人条件至少需符合二类,第一类较严格,而且一定要设置一人: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金融检查经验,或是大专院校毕业、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国际内部核师考试及格并具有二年以上金融业务经验。
第二类是曾任稽核、会计师事务所查帐员、电脑公司程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师等专业人员二年以上,并受过三个月以上电子支付机构业务及管理训练。
另外办法中也规定,稽核人员必须要有[领队]编制,负责汇整分组稽核,具统整的角色。塬先的规定是内部稽核人员充任领队时,应有叁年以上的稽核或金融检查经验、一年以上的稽核经验及五年以上的金融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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