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174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一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52号批准,自2001年6月8日开始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2000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年修订本)》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和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本规则的规定。

1.3 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董事、监事备案 、上市推荐人

第一节 股票上市协议

2.1.1 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应当向本所申请并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2.1.2 股票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式;

(三)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四)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规定;

(五)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仲裁条款;

(八)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董事、监事承诺和董事、监事备案

2.2.1 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备案。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向董事、监事解释《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2.2.2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本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四)本所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

监事除同样应当履行上述职责并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承诺外还应当承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遵守其承诺。

董事、监事应当在《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本人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受查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2.2.3 《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监事应当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备案,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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