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解释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494

连带债务因有其存在的制度价值而存在,它的制度价值是保证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增强了市场交易的安全,促进了市场交易的繁荣。连带债务对债务人来说是一种负担加重。因此,除法律明文规定和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不得设立连带债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债务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将其纳入连带债务人。基于债务人负担加重的考虑,缺乏意思表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成为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的作用与副作用互相并存,而且存在着此消彼长的态势。因此在立法和适法实践中应权衡利弊,根据社会对其的价值需要来设定和运用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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