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借条没约定利息 视为不用支付
发表时间:2012-02-24 浏览次数:480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8日,怀柔区焦某因家盖房急需钱,向钟某借了5万元。当时,焦某给钟某写了张借条:“今焦某向钟某借款5万元,到2010年12月底前还。”
可到了2011年1月,焦某仍然没有还钱的意思。钟某三番五次催讨未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要求焦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2700元(从2010年3月29日起算)。
请问焦某应当承担2700元的利息吗?
司法解答
怀柔区庙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本案中,双方对借款的本金5万元钱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2700元的利息焦某是否应当承担。由于焦某向钟某借钱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因此钟某要求焦某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钟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