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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深度保护方法(detailed protection approach) 该方法完全依据“商业秘密泄密和保护原理”,以针对每一项商业秘密资产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建立完整、详细、适用的泄密风险控制体系,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根据商业秘密的保护原理,我们知道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质是降低泄密的风险,也就是控制泄密风险的三个要素。降低泄密风险的流程和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1. 保护流程: 2.
咨询律师: 胡骅
是企业的生命线所在。任何泄密行为都可能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甚至会搞跨一个企业。所以,保守商业秘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是企业必须重视做好的工作。 第四条 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内容 (1)、本公司非公开的资产、资讯情况; (2)、所有客户、供应商的资料; (3)、内部的成本核算、未对外公开的价格表; (4)、财务会计的账表、资料; (5)、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在竞争激烈的商场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商业秘密是十分重要的,一旦不慎泄密,将有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有哪些呢?详情请阅读本文了解。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 1、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 商业秘密是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物,其存在于企来活动的各个方面,分布在技术、生产、经营等各个部门,需要有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监控。
咨询律师: 胡骅
特许经营实践中最常用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就是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订立商业秘密保密条款,使被特许人及其员工承担起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 保密条款的大致内容为: 1、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范围; 2、除非商业秘密已合法地变为公知信息,被特许人在整个特许期间以及特许结束后的一定期间不得使用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实践中常碰到企业高管问公司如果有新技术成果产生,是申请专利保护还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好!针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必须注意一点:专利是有保护期限限制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合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合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年。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
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专利、商标的保护固然重要,但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今天我们主要讲怎样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和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基本知识 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广义地说,构成一个企业竞争优势的任何机密的商业信息都可以被认为是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 在现代社会,信息的地位日益重要。作为市场领域内的一种特殊信息,商业秘密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因此,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毫不例外地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防范和打击的一个重点。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商业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咨询律师: 胡骅
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c)除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 、秘密性__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
咨询律师: 胡骅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秘密”的界限应当厘清,不宜笼统。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时可以说是企业的生命。现在人才流动很普遍,技术人员有时会带走技术资料,销售人员会带走客户名单,如果这些流失到竞争对手手里,原企业就丧失了竞争优势,赢利能力和生存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一、商业秘密概念及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咨询律师: 胡骅
摘要:商业秘密又称工商秘密,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往往会引起权利主体竞争对手的关注,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从而使合法的权利主体丧失竞争优势,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中国加入wto以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民族工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进而影响中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成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浅析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近些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在这类案件中,有许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技术方案经审查达不到商业秘密应具备的标准,诉讼请求因此而被驳回。本文就商业秘密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继而根据商业秘密侵权的特性探讨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主题词] 商业秘密 侵权诉讼 [正文] 近些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在这类案件中,有许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技术方案经审查达不到商业秘密应具备的标准,诉讼请求因此而被驳回。当事人对自己研制多年,投入了大量物力、财力后形成的技术成果没有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不理解,有异议,一些法官对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也理解得不尽相同。在此,笔者就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浅谈一二。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屋建造成本理应公开 ●魏文彪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房屋是目前占市民消费支出非常大的商品,消费者更应有权知道其建造成本。 某省建设厅否决人大代表建议的最大“理由”是,“对商品住房成本价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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