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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权利要求和专利使用范围作一个全面解释,之后由主审法官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最后作出的一个决定。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例马克曼命令被判无效或者被终止。 点评: 此案作为我国企业参加知识产权国际竞争的一个典型案例,在中美知识产权诉讼历史上树立了一座里程碑,极大地鼓舞了我国企业海外维权的信心和斗志。
咨询律师: 胡骅
原告崔某起诉称:原告是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于2002年9月28日从被告x商场处购得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小神童插板”,并于2003年2月25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29日作出了处理决定书,对上述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予以了制止。鉴于被告拒不提供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其应承担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上诉人(原审原告):schütz werke gmbh & co.kg(许茨工厂公司,简称许茨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山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简称山海公司) 一审案号:(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9号 二审案号:(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0号 要义 技术特征等同的认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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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8月就应当得知被告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即便按被告自己的陈述,在1999年初发现被告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那么,到2001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原告丧失了胜诉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院在专利侵权或专利诉讼中 ,采取中止案件审理措施的原则有两个方面。 一个是中止审理的法律原因。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未规定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问题 ,只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称《解答》)以此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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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乐娃委托代理人温彪飞、被告曲阜市造纸厂委托代理人张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乐娃诉称,其经多年的调查和研发,投入大量的资金试制,发明了“纸浆黑液挤压机”,并于1996年9月14日申请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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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服的,还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又是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果一方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又可经二审程序。因此,撤销专利权的案件如果按照通常的程序可经过四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往往约须四年才能结束。在这么长的异议期间,如果知识产权局已经实体审理作出撤销原告专利权的初审决定,法院仍中止审理,则难以平衡和满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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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2008年05月16日 江洪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缙云县某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浙江洪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浙江省义乌市,是浙江省生产姜汤、姜糖的龙头骨干企业。该企业为了杜绝其他企业仿冒自己的外包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款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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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先用权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因此,这类先用权不包括超出原有使用范围的公开使用。 简要案情 吴铭华、袁勤俭、何海平于1994年7月20日向国家专利局递交“住宅油烟无阀排放管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5年4月14日被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同年6月7日,专利号为zl942243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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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因滥用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案情    原告袁利中在吴江市高中压阀门厂担任厂长职务,熟知阀门制造加工行业。2001年2月8日,袁利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消防用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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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恶意申请为“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继而利用其形式合法的专利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行为背离了专利制度的设立目的,损害了通发公司的合法权利,构成恶意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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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创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格公司)、马希光诉被告美国康柏电脑公司(以下简称康柏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院于1998年6月1日受理后,康柏公司在答辩期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对原告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于1998年8月18日裁定中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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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侵犯了直连公司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造成直连公司产品积压、市场份额减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高联公司和张建华停止侵权、赔偿直连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全国性暖通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高联公司和张建华辨称,判断一项技术是否侵权,主要依据是权利要求,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或者改变其中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就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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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一件专利维权案件
一件专利维权案件 2007年05月14日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杭民三初字260号原告林小郎,男,1963年4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叶村3组30户,身份证号:332603196304065135。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尉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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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西省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 法定代表人:贾世堡,厂长。 被告:郭志敏,男,40岁,山西省交城县百货公司职工,住交城县城内。 被告:刘家栋,男,43岁,山西省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职工,住交城县城内。 被告:王财茂,男,37岁,山西省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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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 2007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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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少波律师代理词:方展崇诉苏泊尔、苏宁电器专利侵权案 2007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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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案情」 原告:哈达,男,35岁,住呼和浩特市爱民路二五三医院宿舍100栋四号。 被告: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 原告哈达系被告单位麻醉科主治医师,长期从事麻醉工作。在其给口腔病人做手术时,看到由于喉镜上没有麻醉配件,病人非常痛苦,因此设想把喉镜与麻醉系统联在一起。1988年1月,原告完成了“多功能喉镜”的构思,并于同年3月2日用草图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多功能喉镜”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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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2日,原告胡德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称为 “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05年6月22被授予发明专利权。该专利公布后,被多家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原告胡德银为此进行了多次专利诉讼。2007年5月28日,胡德银因被告擅自使用其专利方法而将被告诉至昆明中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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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首例专利侵权纠纷案在南昌中院落下帷幕---三方握手言和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08)洪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谢波,男,汉族,1965年生,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江西仰山园茶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波,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烈桂、张睿,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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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5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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