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表时间:2006-10-30 浏览次数:392

专利法所称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 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 形状、构造 或者其 结合 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 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 ,是指在 申请日以前 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 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在 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 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 突出实质性特点显著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 产生积极效果。 ****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 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或者 国内公开使用过 的外观设计 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 科学发现 ;(二) 智力活动规则方法 ;(三)疾病的 诊断治疗方法 ;(四) 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 生产方法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 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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