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填表说明

发表时间:2012-06-11 浏览次数:471

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填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各项栏目具体填写说明和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按“品牌”+“名称”+“功能或者性质”+“系统”或“软件”或“系统软件”填写;其中的“品牌”可无。例如,新星儿童教育软件。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2.简称(没有简称不填此栏)。

3.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4.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按照“v”+“版本号”填写,例如:v1.0。(1)非v1.0版本,如是升级版本,须提交版本升级说明。如是原创性版本,须填写《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网上下载);(2)没有填写版本号,视为v1.0版本。

名称说明: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源程序和文档以及各种相关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必须和全称或者简称一致。

(二) 开发完成日期栏:

指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日期。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指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是指以赠送、销售、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

单位必须填写本栏。

须在开发完成日同日或者之后。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项)

1、独立开发:

即单独开发的软件。

2、合作开发:

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填此项同时应提交合作开发协议。

3、委托开发:

指委托开发的软件。应提交标明著作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合同。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4、下达任务开发:

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应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应提交相关证明。

(五)原始取得权利栏:

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填写的内容应与上栏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选择此栏的,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

(六) 继受取得权利栏:

在三种继受的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始取得权利的不填写此栏):

1、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应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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