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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石政办发〔2008〕140号
颁布日期:2008-12-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办发〔2008〕14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2009年春节的临近,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也进入旺季,为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源头管理、集中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事故查处等环节着手,采取“集中行动、联合执法、分片包干、日常监管、严打死防、齐抓共管”的方法,集中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乡(镇、办),捣毁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窝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平安省会、和谐省会”营造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重点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行为;

(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行为;

(四)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行为;

(五)私自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行为;

(六)经营企业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三无”产品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县、乡两级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打非”工作负总责,分管县(市)、区长具体负责,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打非”工作;各乡(镇、办)乡镇长(主任)为“打非”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村、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作用,组织开展排查,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重点对发现或移交的案件进行查处,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做到发现一处、摧毁一处。发动基层派出所干警配合乡、村干部深入辖区,认真排查,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严惩。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强化对有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以及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对违法、违规进行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对在“打非”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或参与、支持、庇护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处“三无”产品和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工商执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无照经营原材料行为。

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禁止其购销非法生产产品、含氯酸钾的产品以及其他不合格产品。

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及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搭乘车辆的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在学校中开展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危害性、危险性教育,教育学生不参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正确燃放烟花爆竹。

劳动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用工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加强农村供电管理。严禁供电单位和电工向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者提供电力,依法切断其电源。

邮政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邮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制定方案阶段。时间:12月1日-12月15日

县(市)、区、乡(镇、办)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议,结合本地区实际,各自制定“打非”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打非”专项行动,要广泛宣传国家、省、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标语、专栏、宣传车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深入乡村开展宣传发动,提高群众安全意识,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争取非法生产经营者主动投案自首。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时间:12月16日-2009年1月15日

各县(市)、区组织乡(镇、办)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尤其是闲置民房、废弃厂房、家禽家畜窝棚等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对排查出的非法生产作坊或窝点,要立即取缔,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发现或移交的案件,要立即进行查处。

第三阶段:巩固成果阶段。时间:2009年1月16日-2009年2月28日

各县(市)、区、乡(镇、办)及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要针对排查结果制定措施。对重点打击对象实行挂牌整治,按照涉案物品全部收缴、来源流向全部查清、贩运网络坚决打掉、非法制贩窝点彻底端掉、对涉案人员依法惩处的原则打好“打非”攻坚战。要注意留存专项行动期间的各种文字、图片、声像资料。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时间:2009年3月1日-3月20日

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领导重视、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乡(镇、办)政府及有关人员通报表彰,对敷衍应付、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导致本地区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按照市政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行动是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作为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成立“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打非”方案,努力构建“打非”工作长效机制。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片包村、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包组包户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采取“一盯一”措施,加强日常监管。要把“打非”工作绩效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实行奖惩挂钩。对凡因日常监管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的,要严格落实行政首长问责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专项行动期间,凡因日常监管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措施不力而发生伤亡事故的,乡镇长先停职检查,待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供销社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具体工作措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建立“打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打非”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明确乡(镇、办)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六包一防”(即包排查、包发现、包报告、包教育、包打击、包取缔、防反弹)责任制。对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历史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要固定专人,实施重点监控。

(三)加大经费投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打非”工作的投入,确保专项行动正常进行。烟花爆竹重点区域和非法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划拨专项经费配备先进药物检测仪器。坚持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工作人员凡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必须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核实,及时查处,凡因通报不及时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非法生产经营“源头”治理。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源头监管和过程监控,认真查清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要深入追查非法产品来源,顺藤摸瓜,坚决端掉非法生产窝点;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要依法从严查处,追查原材料的来源,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查“非法”生产的幕后指使人和“保护伞”,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要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烟花爆竹事故的惨痛教训、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与危害性,提高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危害性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要性的认识,使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六)加强信息上报,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要认真落实“打非”专项行动及时报告制度。各地要将“打非”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于每月的1日、10日、20日分别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传真:87852891)报告。各县(市)、区政府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于2008年12月1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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