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公司专项法律类 > 公司并购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城市管理权限下放衔接程序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城市管理权限下放衔接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市政办发〔2008〕33号
颁布日期:2008-02-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城市管理权限下放衔接程序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33号2008年2月26日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发〔2007〕31号)中关于“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城市管理权限下放以及下放后衔接协调的具体程序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

(一)在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进行前,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编制意向,提交市规划局审查并组织编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意向应包括以下内容: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意向;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意向。

(二)各村必须编制村庄发展规划并履行法定报批程序。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须依据批准过的村庄规划进行。其中,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区、县建设局负责审批和管理;九区四县辖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分别由规划分局和县建设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各区国有土地上的居民建房,由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填写初步审查意见,由规划分局负责审批。规划分局审批完成次日,书面反馈街道办事处,并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管理。

各县国有土地上的居民建房,由县建设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市规划局负责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并在发现违法建设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拆除的违法建设,自市规划局拆除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管理及组织实施责任即移交所在区人民政府。

各县境内的违法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和管理。

二、市政管理

(一)加强背街小巷建设管理。

1.由于道路设施维护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筑路机械设备,目前各区政府暂不具备开展道路设施维护工作的条件,现有背街小巷道路设施维护工作仍暂由市政部门负责。

2.背街小巷改造由各区政府负责,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各区背街小巷改造项目施工前必须向市政部门进行方案报审(包括道路、排水管网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定后的方案实施,市政部门负责对各区背街小巷改造工作进行技术督导,工程竣工后由市政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部门统一管理。

3.将各区实施的背街小巷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工程考评体系,由市政部门组织日常检查,市综合考评办每年组织验收考评。对完成质量好、道路改造效果明显的区,由市政部门每年拨付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二)燃气管理执法权委托和行业监管工作。

燃气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各区建设局。各区建设局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固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市政部门负责燃热行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三)代征道路收缴工作。

市政道路范围内代征道路收缴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代征道路收缴有关问题的文件精神,各开发区管理区域内的代征道路移交问题,由其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环境保护

(一)关于行政处罚权限。

各区环保分局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受市环保局委托,在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各县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授权,在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关于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1.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1)属于市环保局局审批级别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的审批分为市环保局和环保分(县)局两级审批。

(2)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

(3)由区(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报告由环保分(县)局审批。

(4)不需要进行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环评文件由市环保局局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环评文件由环保分(县)局审批。

(5)秦岭北麓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有型煤锅炉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

(6)房地产开发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环评文件由环保分(县)局审批。

(7)建设单位申办环评审批,应提供规划管理部门对项目的选址认可文件或书面意见,否则不予受理。

(8)市环保局在批复环评报告前,由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分(县)局对环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1)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其建设期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由市环境监理处负责。

(2)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其建设期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由项目所在地的环保分(县)局负责,市环境监理处进行督察。

(3)各环保分(县)局审批的项目,其建设期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由环保分(县)局负责。

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范进行。

(2)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由审批该项目环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3)省环保局组织验收的项目,市环保局、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县)局按照省环保局规定参加;市环保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根据项目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县)局参加;环保分(县)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环保分(县)局根据项目情况邀请市环保局有关部门参加。

(三)排污企业监管权。

1.排污收费管理权。

(1)在2007年将100家排污费征管权下放各区、县环保部门基础上,2008年内再下放150家排污单位的征管权限,并逐步扩大对区、县、开发区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加强业务工作指导。

(2)西安市环境监理处受市环保局委托,负责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稽查。

(3)西安市环境监理处将下放征管权的排污单位资料及时转交给区、县环保部门,并监督、追踪下放单位排污费的征缴情况,予以工作指导。

(4)西安市环境监理处对区、县环保部门现行征收排污费情况实行备案制度。推广使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征收管理软件系统,全市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

2.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权。

(1)市环境监理处和区县、开发区环保部门对全市排污单位进行分级监管。确定60家市级直接监管排污单位(废水、废气排污单位各30家),由市环境监理处直接进行监管,负责其排污情况的执法检查,同时由区县环境监察部门协助管理。除上述60家市级直接监管排污单位外,其他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全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环保分(县)局、开发区环保部门负责。

(2)市环境监理处直接监管的14家医疗单位,除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排放情况以外的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等情况,由相关环保分(县)局进行监管;排污费征收工作的职责划分,仍然按照市环保局以前的划分原则执行。

(3)各环保分(县)局、开发区环保部门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本区县和开发区重点污染企业名单。按照规定的频次和要求,加大对重点尤其是省、市控重点污染源及其他非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的降低污染负荷,促进污染减排。

(4)市环境监理处协助市环保局监察室,对各区县、开发区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督促各区县、开发区环保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同时根据需要,组织针对某区域或某行业的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工作,集中解决区域性或行业污染问题。

(四)重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环保部门的部分环境监管权。

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实施监管;对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监管;对扬尘污染的监管。

四、市容园林

(一)市容管理。

1.垃圾压缩站的产权、设计、建设和管理均由各区政府负责。

2.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均由各区政府负责,公厕的产权由市上统一管理。

3.公厕(含移动公厕)、垃圾压缩站建设由各区负责,市政府以奖代补,补助奖励标准按市上当年确定标准执行。

4.市市容园林局对各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压缩站、公厕建设等环卫基础设施数量和管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坚持每月两次市容环境大检查,对各检查项目评比打分,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考评结果。年终对于取得市容环卫先进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绿化小广场管理。

1.各区小绿地广场的分布、定点由市规划局统一规划定点,作为市政府工作任务下达给各区。

2.小绿地广场的建设由各区财政统筹建设资金,纳入区财政下拨序列,建设标准不低于现行市政府补助标准(150元/m2),养护标准为8元/m2。市上对小绿地建设实施奖励补助,标准按当年确定执行。

3.各区小绿地广场建设、养护纳入市政府重点工程考评体系,由市容园林局组织日常检查,年终由市综合考评办组织验收。

五、国土资源

(一)城六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国有划拨土地出租的监管、出租收益的征收,收益留各区政府。

(二)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清理、跟踪督查、闲置费用的征收。依法应予以收回的,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

(三)支持鼓励城六区土地储备机构自筹资金,对旧城区内存量土地以及零星集体土地实施收购储备或征收储备;储备土地依法供应后的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评估备案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六、城管执法

(一)城六区城管执法局和市城管执法局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以外的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

(二)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设置的单位自行管理的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和派有管理收费员的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

(三)城六区城管执法局和市城管执法局各分局不得在辖区内私自核准、设置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不得变相收取辖区内单位或个人的人行道机动车辆停车费用。

(四)市城管执法局对城六区城管执法局和市城管执法局各分局履行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工作情况,并纳入城管执法系统月业务考评之中。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城市管理权限下放衔接程序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公司并购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9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