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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市政办发〔2007〕114号
颁布日期:2007-05-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14号2007年5月21日

为了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原则

清理范围: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包括以政府文件形式公布的政府规章。

清理原则: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按照法定的程序研究处理;

(五)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意见送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报市政府研究处理。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

全市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部门(包括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下同)清理。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起草和组织实施的政府规章逐件进行清理,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填写《规章清理意见表》,于2007年7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因机构改革原起草单位不存在的,由现在具体实施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

第二步,审核批准。市政府法制局对各部门所报清理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在充分协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步,社会公布。通过网络和报纸公布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废止、失效政府规章决定,公布拟修改的政府规章决定。

为积极配合国务院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法规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于2007年7月2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局。

三、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政府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都要明确牵头领导,落实承办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局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行清理原则,认真落实清理责任。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清理工作的原则,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负责清理的规章逐条对照,逐项清理。要建立业务处室、部门法制机构、部门领导三级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不错不漏。

(三)坚持专家论证,民主清理。各单位应将规章通过网上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对存在矛盾争议或者难以确定的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座谈论证,听取民意,集中民智。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清理工作,及时上报清理结果,以便统一审核和汇总上报。

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解释和协调处理。

附件: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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