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公司专项法律类 > 资产拍卖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市政发〔2007〕150号
颁布日期:2007-11-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2007〕150号2007年11月12日

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将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的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执行新的标准后,取消给每个低保对象每个月增加的18元补助金。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搞好宣传、审批工作,按时将低保资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公司并购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