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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8〕80号
颁布日期:2008-06-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办〔2008〕8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全省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教育进入了最好的发展时期,农村牧区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基础教育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为进一步调整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城乡教育,提升管理水平,增强办学效益,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000年以来,我省结合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项目,对部分地区中小学布局进行了初步调整。全省中小学从2000年的3877所减少到2007年的3222所,减少655所;在校学生由2000年的72.94万人增加到2007年的85.82万人,净增12.89万人。2007年底,全省有小学2727所,在校学生53.12万人;初中(含九年一贯制——下同)354所,在校学生21.95万人;高中141所,在校学生10.75万人。总体看,前几年结合实施教育项目调整中小学布局取得了一定成效,校均规模有所扩大,办学条件得到改善,教育资源配置逐步趋向合理。

但是,由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教育工作基础薄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加之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制约和干部群众思想解放不够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范围有限、力度不大。目前农村牧区中小学仍然处于布点多、规模小、成本高、效益低的状况。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学校规模总体偏小,小学校均规模195人,初中(含九年一贯制)校均规模620人,高中校均规模762人。二是小规模学校比例高,在校学生不足50人的小学和教学点1248所,占小学(点)数的46%,有17个县的小学校均规模不足200人,在校学生在300人以下的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居多)有217所,占初中学校数的61%;19个县的中学校均规模不足500人,东部农业区9个县问题尤为突出。三是地区间师生比严重失衡,全省小学师生比平均为1∶19.5,初中师生比平均为1∶15.9,高中师生比平均为1∶14.8,大部分地区存在教师数量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教育投入分散、条件得不到有效改善,管理成本和办学成本过高、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不高的问题。

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学有所教、创办优质教育、培养合格人才的迫切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必然趋势。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从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享受高质量教育需求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其重要意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发扬调查研究的作风,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认真制定规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实事求是、整体规划、分布实施。通过布局调整,进一步统筹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总体部署、试点引路、分步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坚持近期规划与远期目标相结合、学校建设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结合、布局调整与实施教育项目相结合、合理利用现有资源与进一步扩充优质资源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学校建制规范化、资源配置合理化、设施建设标准化、学校管理科学化的原则;

——坚持中小学并重、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兼顾、城乡教育统筹、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资源互补共享的原则。

三、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基本依据

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中小学占地面积、各类用房生均面积、教学和生活设施装备、学校建制规模和班级定员等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96〕640号)、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和教学仪器配备标准》(教基〔2006〕16号)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青海省农村牧区寄宿制中小学建设实施细则》(青教计〔2004〕54号)、省教育厅《青海省民族寄宿制中小学管理规程(试行)》(青教民〔2004〕12号)、《青海省农村牧区寄宿制中小学生活、办公、活动设施装备参考标准》(青教民〔2004〕13号)等文件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实施。

在布局调整中,对学校的占地面积、校舍面积的总体要求和生均面积的分项指标,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服务区域或服务半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办学主体、管理体制、学校规模和班级定员,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小学、初级小学、幼儿园(学前班)的设置等,都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规模和生源分布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幅员和交通等方面的实际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本着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原则,深入分析研究现状,科学测算发展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范。

四、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总体目标和实施步骤

总体目标:

——规范学校建制,统一办学标准。学校的建制规模、硬件建设、人员配备、管理模式和办学标准要符合教育教学工作规律,适应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节约资源、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整合、扩充和优化教育资源,增强和扩展中小学公共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中小学在建设新农村新牧区、培养农牧区新型人才、建立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

——控制人员编制,改善队伍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标准,优化专任教师的学科、年龄和民族结构。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服务等制度,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解决好中小学教师专业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不高的问题。

——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调整、规范和完善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成人教育以及民办教育管理机制,明确管理目标,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责任。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规模化办学,在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降低办学成本。

——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化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由州(地、市)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以县为单位编制规划,分三个阶段、七个步骤实施。

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选择中小学布局问题突出、管理工作滞后、资源不足、效益不高的地区进行重点调研、分析现状,提出局部调整思路,结合正在实施和将要实施的项目,适时进行布局调整试点。

第二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布局调整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分地区、分步骤组织实施,逐步实现预期总体目标。

第三阶段: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和总结,对工作不到位的局部地区进行再调整。

为稳步推进布局调整,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充分考虑现状、近期需求和远期目标,采取“化整为零”为方式,分学段或分地区推进,乡镇及其以下把小规模村级小学和教学点作为调整重点;县以上把高中作为调整重点。尚未实现“两基”的县把“两基”攻坚和布局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两项工作同时推进,同步到位。

七个步骤:

以县为单位的中小学布局调整按照“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确定布局、设定规模——扩充资源、完善条件——组合人员、建立机制——调整校点、转移学生——清理财务、处置资产——检查验收、总结完善”的步骤进行。七个步骤要环环相扣、紧密衔接;每项工作都要做深、做细、做实。

五、妥善解决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相关问题

(一)合理调整和利用现有教育资产。公办学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由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筹,用于当地学前教育、社区教育、成人教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确需进行置换的,必须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当地教育事业。布局调整前用于学校后勤服务的耕地、草场、林地、果园等资产整体划归调整后的相应学校或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继续用于补助寄宿制学生生活。各地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对学校资产的调整、转移、置换和利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防止在布局调整中造成教育资产闲置、损坏和流失。

(二)积极筹措和保障办学资金。实行规模化办学,需要在现有基础上新建和扩建部分中小学,补充教学生活设施,投资需求较大。各级政府要在继续落实好国家和省上既有政策和投资渠道、积极争取新的支持政策和教育项目的同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尽最大努力筹措和整合部分资金。对寄宿制学校规模扩大后每年用于寄宿生生活补助的新增财政拨款,也要提前考虑,做出详细测算和安排。

(三)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和寄宿生生活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布局调整后寄宿生大量增加的实际,重视和加强生活、安全、卫生与健康等方面的配套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与安全管理方面的保障措施和制度,做到设施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加强各项管理,安排好学生生活,建立良好的生活、学习秩序。

(四)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和巩固提高。进行中小学布局调整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让更多的中小学生接受良好教育。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现状、问题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按照“以人为本”、“学有所教”的要求,布局调整与巩固提高紧密结合,科学合理地制定布局调整规划和实施步骤,防止随意性和盲目性,防止因布局调整而降低办学水平、造成学生流失。调整方案要向当地群众公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得到群众的理解、拥护和支持,确保所有适龄儿童都能入学,所有小学生都能升入初中,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都不辍学,确保布局调整达到预期目标,进一步巩固提高“两基”成果。

(五)紧密结合布局调整实施教育项目。各地的教育项目规划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紧密结合,对目前正在实施和将要实施、但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原则不相符的教育项目要尽快研究,做出必要调整。对今后几年将要调减的学校不再投资,以免造成新的浪费。对正处于初中适龄人口增长期的地区,在实施初中布局调整时,要准确预测未来规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搞好规划和建设,避免出现由于布局调整造成学校班额过大、教育教学资源不足、条件保障跟不上的问题。

(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各地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在强化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的同时,本着有利于“扩大规模、规范管理、增强效益、提高质量”的原则,对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民办教育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进行科学论证,对涉及学校隶属关系、办学主体、教师调配、财政拨款、招生制度、业务指导、工作考核与质量评价等方面的问题做出相应调整,健全制度和机制,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组织领导

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关系到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区域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大力支持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省上成立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部门组成的全省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研究制定中小学布局调整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批全省及各州(地、市)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由省教育厅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组建全省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小学布局调整日常工作。同时组建专家小组,负责指导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编制和实施及实施方案的评审、调整、执行和结果评价等工作。

各州(地、市)、县(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现状调研、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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