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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石政办发〔2008〕3号
颁布日期:2008-01-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7〕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政府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管理的重大创新,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指南》、《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要通过编制《指南》和《目录》,建成规范统一,集中管理,内部充分共享,对外"一站式"服务的政府公开信息资源数据库。

清理政府信息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组成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全面清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按规定纳入《目录》。由市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参与,2008年1月底前制定出统一的规范文本。对目录编制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全市的目录编制工作。《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清理政府信息、编制修订政府《指南》和《目录》工作务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各级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法制办审核。

市政府各部门保密组织及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保密审查工作。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不宜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单独编制目录,逐项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经同级保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正式使用后,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适时变更、增补、撤销或终止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目录》、《指南》编制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秩序;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市监察局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举报受理制度、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不按《条例》办事的行为进行曝光和问责,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市人事局要负责把《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的培训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目标管理、考核督查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推动《条例》落实。有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制度,严格措施,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卓有成效。

三、尽快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各级政府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立和畅通链接,并在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场所及办事大厅、覆盖全市城乡的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套相应设施,为公众提供方便。

市新闻出版局、市档案局要尽快在市图书馆、市档案馆落实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完善设施,方便查阅,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各县(市)、区也要在本地的档案馆、图书馆落实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有线电视台、电话号码查询台等有关栏目要及时更新政府有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四、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市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参与协助制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业务培训计划,抓好领导干部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条例》学习培训计划,重点培训信息公开基本规范。

五、扎实做好《条例》施行的组织保障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局)是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的指导、推进、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赵志敏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保密局、市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档案局、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全市贯彻《条例》的实施意见,承办市本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

各县(市)、区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也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指定责任处室,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及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08年1月15日之前将本地、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7851005、87851752)。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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