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经济类 > 财税 >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应急用煤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应急用煤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文号:铜署办发〔2008〕191号
颁布日期:2008-12-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署办发〔2008〕191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应急用煤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应急用煤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铜仁地区应急用煤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全区发生自然灾害后的工业用煤和群众生活用煤应急需要,根据铜仁地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研究部署2008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铜地煤调专议〔2008〕1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应急用煤储备数量:500吨。

二、经费预算及来源:2008年需应急用煤储备资金30万元,从地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拨付。

三、储备地点:大龙火电厂。

四、应急储备用煤的管理和使用

(一)应急储备用煤的管理。地区煤炭局负责应急储备用煤的日常管理,保证煤炭安全并保持500吨储备量;大龙火电厂对地级应急储备用煤进行专库储存,并负责看护,保证煤炭安全。

(二)应急储备用煤的使用。

1、救灾用煤。由受灾单位提出申请或经行署安排,经地区煤炭局和财政局共同研究,核定用煤数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偿调拨。发生的运输费用由用煤单位自行承担。

2、应急用煤。由应急用煤单位提出申请,地区煤炭局和财政局共同核定用煤量,按成本价进行有偿调拨。发生的运输费用由用煤单位自行承担。

五、应急储备用煤资金的管理

(一)地区煤炭局设立应急用煤资金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户管理,接受地区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并于次年2月底将上年使用情况报地区财政局、审计局。

(二)应急用煤所需资金实行滚动使用。按成本价调拨的由煤炭局将资金及时收回存入专户,无偿调拨部分核销后由财政局从地区煤炭调节基金中补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应急用煤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房产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7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