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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文号:张政发〔2007〕116号
颁布日期:2007-08-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张政发〔2007〕116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加强水库安全管理,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生活供水安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大事。针对我市中小型水库多、建设标准低、大多长期带病运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汲取高台县小海子水库决口事故教训,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责任主体,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水库安全管理行为,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水库大坝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一)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行政领导责任制,市、县区必须进一步明确水库安全管理责任,每年逐级、逐库签订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二)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监督原则。县区管辖的水库,其安全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水库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业主具体负责;乡镇或村集体管辖的塘坝,其安全由乡镇政府具体负责;以股份制、私人投资等形式兴建的电站水库,其安全由所在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业主具体负责。

(三)水库、电站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做好巡视检查、工程养护、水库兴利调度、防汛准备、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

(四)水库防汛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中型水库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总责,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水库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小型水库由所属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水库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具体负责;以股份制、私人投资等形式兴建的电站水库,其防汛由所在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业主具体负责。塘坝的防洪安全由所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

(五)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库主管单位应及时采取抢险措施。若发生大的险情,应按照《张掖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紧急处置。

二、强化行业监管,完善管理制度

(六)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小型水库和塘坝由所辖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有关水库、塘坝主管部门、电站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认真落实监管意见和措施。

(七)各电站水库要严格遵循电调服从水调、兴利服从防洪的原则,认真执行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利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库、塘坝管理单位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值班、巡查、运行记录、重大事故报告等各项制度,严格落实考核办法,严肃责任追究制度。

(九)严格水库大坝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各水库巡查观测责任人和专职巡查人员,签订责任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对所辖水库大坝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若发生暴风雨、特大洪水或者较大地震等自然灾害,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水库要限期处理,并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当地政府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严格安全鉴定,有序调度运行

(十)各水库、塘坝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工作。大坝建成后必须对初次蓄水进行安全验收鉴定;竣工验收后5年内必须进行安全鉴定;运行期间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大洪水、地震、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十一)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小型水库及塘坝的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并分别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高度重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前期工作,认真做好项目争取和除险加固实施等工作,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三)各水库应按规定编制年度控制或蓄水运行计划。中型及重点小(Ⅰ)型山谷水库的控制运行计划由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审批,报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小型山谷水库的控制运行计划由所辖县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审批,报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中型平原水库蓄水运行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型平原水库蓄水运行计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

(十四)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确定水库主、次汛期汛限水位和正常蓄水位,经批准核定的各项指标,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必须严格执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病险水库,在未除险加固之前,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并将限制蓄水或空库方案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四、健全完善机构,提高管理水平

(十五)认真执行《甘肃省水库大坝管理办法》等规定,健全完善水库管理机构,配备配齐水库大坝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型水库不少于5人,小(Ⅰ)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Ⅱ)型水库不少于2人。

(十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管理人员的配置和业务培训考核,不断提高中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市上每年要对重点水库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进行一次培训;县区每年在汛期前必须对所有水库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座水库的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全国中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逐步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队伍。

五、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安全运行

(十七)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水管体制改革,落实公益性管理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建立水库工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各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水库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保证工程设备正常运行。

(十八)各水库管理单位要配套完善水库大坝观测管理设施,逐步改善观测手段,确保水库大坝位移、渗流量、浸润线、库水位、进出库流量等重要观测项目的正常开展,努力提高大坝安全现代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九)严格水情、汛情报告制度,配备配齐必要的信息报汛设施,确保信息畅通。对信息报送不及时,贻误抢险工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市、县区每年应按一定比例和数额将抗旱防汛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机制,确保抗旱防汛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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