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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成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咸政发〔2007〕80号
颁布日期:2007-10-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成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7〕80号)

市高新区管委会:

《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成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成办法

为了支持、促进高新区事业发展,加强对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咸阳市城市基础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发〔2005〕209号)规定,根据省、市财政体制,特制订本办法。

一、分成资金管理的原则

1、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根据管理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专款专用。高新区城市基础配套分成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帐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流、挪用。

3、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防止损失和浪费。

二、市区两级分成办法

1、高新区范围内应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局负责征收,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提取的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取,其余用于其他市政设施建设的按4:6比例分成,即收入的40%留市,60%给高新区。

三、使用范围

1、市级的分成收入主要用于市上对城区和高新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城建项目专项投资。

2、高新区的分成收入主要用于高新区园区内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城建项目贷款结息等。

四、市财政局负责高新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分成核算。高新区对拨入的分成收入要设立专户、专帐核算。

五、高新区财政应于每季度末十五日前依据有关凭证与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并办理有关资金划拨手续。

六、新的分成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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