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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2号行政命令:订定法定利率以及在无指定利率或金额时的利率——废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330/95/M号训令
颁布单位:澳门 文号:第9/2002号行政命令
颁布日期:2002-04-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第9/2002号行政命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经八月三日第39/99/M号法令核准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法定利率以及在无指定利率或金额时订定的利率均为六厘。

第二条

废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330/95/M号训令。

第三条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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