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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定政办发[2008]46号
颁布日期:2008-06-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定政办发[2008]46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驻定有关单位:

现将《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及时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制定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一、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具体是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二、上报单位

起报单位为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省驻定有关单位。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省驻定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及归属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上报要求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及省驻定有关单位按照《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见附件2)中各统计指标报告期别的规定,于每月5日前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汇总上报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上月《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的统计数据(见附件3)。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数据汇总,并向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进行上报。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政府机关是指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三)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附件:1、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起报单位名单[点击下载]

2、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点击下载]

3、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点击下载]

4、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解释

附件4

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解释

一、单位概况

01、单位名称:按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汉字全称填写。

02、地区及部门编号:指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3号)中附件6的要求编制的6位编号。

03、单位法人代码:是国家统一标识代码,指由政府职能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04、主管单位名称:参照“单位名称”填写。

05、主管单位法人代码:参照“单位法人代码”填写。

二、主要统计指标

0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

02、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指在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中已全文电子化的信息数。

03、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指本年度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按照《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予以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04、提供服务类信息数:指本年度从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出发,主动公开非本部门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数。如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在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中本部门排名第二或以后的等。

05、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指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网上专栏的页面浏览访问人次。

06、现场接待人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查阅人次数和当面咨询人次数。

07、网上咨询数: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08、咨询电话接听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话咨询次数。

09、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政府机关按照《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10、申请总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11、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2、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3、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4、网上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5、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6、其它形式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它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数。其它方式是指不能归类为当面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网上申请和信函申请的申请方式。

17、对申请的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和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以及否决公开答复数。

18、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19、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20、否决公开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的信息未予提供的答复数量,包括“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答复数、“信息不存在”答复数、“非本部门掌握”答复数、“申请内容不明确”答复数和各种类型的“免予公开”答复数。

21、“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不属于《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范围,以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2、“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信息不存在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3、“非本部门掌握”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不属本部门掌握信息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5、“免予公开范围1”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6、“免予公开范围2”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7、“免予公开范围3”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因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8、“免予公开范围4”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9、“免予公开范围5”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0、“免予公开范围6”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1、其它原因: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其它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2、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依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人(单位)统计。

33、行政诉讼数:指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34、行政申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定西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信访、举控等申诉数量。由被申诉人(单位)统计。

35、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指本部门在获悉被申诉事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为对申诉人的回应,当申诉人得知回应结果后再次明确表示不满,并再次针对同一事件提出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的数量。

36、收取费用总额: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费用的总额,包括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和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37、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递送、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38、邮寄费: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所发生的费用。

39、递送费: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递送所发生的费用。

40、复制费(纸张):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纸质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1、复制费(光盘):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光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2、复制费(软盘):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软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3、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费用。

44、检索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费用。

45、邮寄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邮寄费用。

46、递送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递送费用。

47、复制费(纸张):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纸张费用。

48、复制费(光盘):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光盘费用。

49、复制费(软盘):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软盘费用。

50、其它收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其它费用。

51、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总数。

52、全职人员: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数。如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查阅点的专职接待人员、检索和复制人员等。

53、兼职人员: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兼职人员数。如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统计工作。

54、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指政府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从政府财政中专项列支的经费。

55、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指政府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的实际支出费用,以政府财政专项经费为准。如无专项经费,以实际支出计算,如为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受理点、查阅点添置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硬件设备和网上信息公开事务的相关费用,以及印刷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便民小册子和用于信息复制的纸张、磁盘等消耗品的费用。

56、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用于与诉讼有关的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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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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