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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定政办发[2009]147号
颁布日期:2009-11-0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已经2009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九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保障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节约集约、优质高效”的原则,把提供国土资源保障和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全市国土资源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用地审批管理,优化程序,简化手续,快捷办理,提高效率,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结构调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中央和地方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地需求。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带队,到用地单位召开用地恳谈会、协调会,征求用地单位意见。每季度至少一次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带队主动到同级发改、城建等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审批、用地需求等信息。要对各类建设所需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方向等做到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及时沟通,全力保障。各县区国土资源局每季度至少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汇报一次本辖区内的用地需求信息。

二、加强规划对用地的统筹管控,确保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中央和地方新增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用地的统筹和引导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先保障公路、铁路、水利、能源、交通和城镇保障性住房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用地。进一步完善村镇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加快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统筹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扩大内需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好地、耕地。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要充分体现前瞻性与保障性的统一,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预留充分的用地空间,坚决防止和规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全市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发展产生制约和瓶颈效应。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修编而不符合规划,但城市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实施的,按城市规划安排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在项目报批时提出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报件一并报批,按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科学安排统筹调剂今后两年的土地利用计划。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和整个用地计划的编报,重点保障中央和省级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计划指标。省级投资项目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安排,市、县级安排的投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在本区域内统筹解决。市级批准建设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纳入计划管理。对中央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省、市、县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重点招商引资且入驻市、县区工业集中区的项目用地,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做到快速报批,及时落实。上述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年度计划指标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调剂安排年度用地指标,超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积极协调,申请追加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绝不允许因土地报批,年度计划指标等因素影响城市建设、项目落地等问题的发生。

三、突出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做好项目用地前期保障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中涉及用地的服务和指导工作,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依法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附用地预审申请表、申请文件、发改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和项目可研报告等,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或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出具预审意见。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掌握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

四、优化用地审批管理,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一)合理扩大先行用地范围。省重大项目和省级新增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到位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提出先期用地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二)优化用地审批程序。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时,市国土资源局对县级政府组织的用地报件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跨县区的,由市上统一组织相关县区分别完成基础工作后,以市为单位统一汇总报批。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凡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符合报批条件,要件齐全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报批要件不齐全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用地单位一次性补齐相关材料。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市、县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缴纳有关费用,审批权限在省级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建设用地批复;审批权限在市级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建设用地批复。

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用地提交材料由14件减少为6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20件减少为8件。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提交材料由13件减少为7件(具体报批材料见附件)。

(四)减免建设用地法规性收费。对属于灾后重建用地或有条件挂靠到灾后重建用地的其他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全额减免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五、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批准先行用地的,要预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或部门有关资金账户。动工用地前,要将有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征地实施中,市、县区政府要依法严格办理土地征收登记,要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对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进行公告,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公告无异议的,组织开展征地工作,存在异议的,要组织听证。

六、加快用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建设项目用地供给要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切实保障纳入新增中央和地方投资计划的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盘活企业关闭、重组和改制等形成的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的投入可计入存量土地出让成本。切实保障民生工程建设用地供应,对纳入新增中央和地方投资计划的城镇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要加大保障力度,加快供地速度。小城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建设用地,经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可用作为民生工程和基础建设用地。

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使用原土地进行增资扩建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工业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重大自主创新项目等用地,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在确保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前提下,由用地者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市、县区政府批准,可在建设期内分年度支付。在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前已形成占用事实的违法用地,经依法处理后,可按协议方式完善用地出让手续,比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七、强化执法监管,确保依法依规用地

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上,要严格规范程序,切实营造良好的用地和发展环境。要建立健全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使用、耕地补充等全程监管制度。要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及时督促先行用地者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地手续,预防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新增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和批后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能供得上,真正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及时提供土地产权登记监管和保障服务。加快办理新增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土地登记手续。对盘活使用关闭、重组和改制企业存量土地的,或通过土地置换使用土地的,要积极协调,厘清权益,界定权属,及时办理土地注销、设定登记,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土地流转合法、安全。

附件:简化后用地报批材料目录附件

简化后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7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二)发改委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出具经专家论证的规划调整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

(五)标注项目建设位置及走向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意见;

(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二、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交下列材料(6件)

(一)市州、县市区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份(含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及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

(二)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含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征地程序说明);

(三)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附加带号的国家坐标系界址点坐标电子文件);

(五)标注用地范围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标有用地位置的1:lOOOO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2份。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应提交下列材料(8件)

(一)市州,县市区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份(含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及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

(二)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含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征地程序说明);

(三)建设用地申请表;

(四)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附加带号的国家坐标系界址点坐标电子文件);

(八)标有用地位置的l:lOOOO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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