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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整改违规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宁政办发[2007]122号
颁布日期:2007-06-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发[2007]12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整改违规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今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等7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为做好此次清理工作,自治区专门成立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全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目前,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已按时完成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自查工作。现就清理基本情况和对违规项目的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清理基本情况

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对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所有在建项目(不论何时开工建设的)以及已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属于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78个,批复总投资13.1亿元,总建筑面积499296平方米;党政机关所属培训中心项目7个,批复总投资1.84亿元,总建筑面积52188平方米。大部分项目符合或基本符合有关规定,但也有部分项目存在不同的问题。此次清理工作对我区今后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管理,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项目存在的违规行为

按照国家7部委《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要求,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等部门对各市、县(区)、各部门上报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进行了认真审核,发现有部分项目在基建程序、规划手续和用地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项目审批不符合相关规定。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事厅及其辅助设施工程、自治区总工会、人行中卫支行营业部等,在审批环节上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未按批复组织实施,出现“三超”现象。如银川市检察院技侦用房项目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培训中心等内容,没有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出现严重的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现象。

(三)建设规模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如贺兰县立岗镇等4个办公楼项目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县级单位人均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平罗县政务中心等31个项目的领导班子人均使用面积也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使用标准。

(四)项目装修和单位综合造价超标准。自治区统计局综合办公用房、中卫市国家税务局以及中卫市公安交警大队等项目在单位综合造价和装修上超出国家规定标准。

(五)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完备。西峡会议中心、青铜峡市人大政协办公楼等9个项目在用地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备。

(六)规划施工手续不齐备。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等16个项目已经开工建设,但尚未取得项目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建设管理程序要求。

三、处理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

(一)针对清理中存在问题的项目,自治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分别进行责令停建、缓建、没收、限期整改、补办手续等处理。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事厅及其辅助设施工程等没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要求进行审批的项目,要认真做出深刻检查,并在7月15日前补办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三)银川市检察院技侦用房超批复建设规模部分,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调整给其他行政和事业单位使用。其他未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的项目,超概算部分全部由各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四)人均建筑面积或领导班子人均使用面积超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项目,要在7月15日前,比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对超出规定面积部分作出明确的腾退或没收的调剂方案,调整给其他未达标单位使用。

(五)单位综合造价或装修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项目,对在建项目要求暂停建设,先行调整工程造价和装修造价,符合国家规定后方可恢复施工;对已建成项目,项目主管单位于7月15日前向自治区作出书面检查。

(六)用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备的项目,要在7月15日前抓紧完善用地手续。

(七)已经开工建设,但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要在7月15日前补办完备规划和开工手续。

(八)停止自治区财政干部培训中心项目后续审批手续,项目建设不安排财政资金,产权管理和经营与自治区财政厅脱钩,以社会化运作的方式开展下一步工作。其他具有培训中心性质的在建项目,也要按照项目批复要求组织实施,从严控制装修、配套设施和设备标准。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在限期内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按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凡在整改过程中走过场,或者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各市、县(区)、各部门要以此次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今后,各市、县(区)、各部门对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积极推进党政机关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附件:1.党政机关办公楼清理审核项目汇总表

2.党政机关所属培训中心清理审核项目汇总表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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