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其他类 > 公司清算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环保局2007年黔东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环保局2007年黔东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7〕70号
颁布日期:2007-06-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环保局2007年黔东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7〕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州环保局拟定的《2007年黔东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2007年黔东南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和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2007年6月至12月,继续在全州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今年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4年专项行动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继续巩固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所有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督促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按新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实施停业(产)或关闭,对养鱼网箱进行彻底取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完不成治理任务的要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清水江、舞阳河等重点流域沿江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对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及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未建成污染治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就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电解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已经环评审批但长期违法试生产的电解锰生产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达不到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电解锰企业,一律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后须经省环保局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对造纸及再生纸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要彻底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以及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对再生纸加工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予以重罚。

3.结合当前煤矿企业整合,集中整治煤炭采、选企业违法排污侵害群众健康问题。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违法建设的煤炭采选企业,要依法限期办理环保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要责令停产;对未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煤炭采选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逾期不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治;对煤炭采选企业现有的环保设施运行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要责令停产;对擅自闲置或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的,矿井废水、洗选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偷排等违法排污行为要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并进行曝光。同时,对非煤矿山的整治,按整治煤炭采、选违法排污要求进行。

4.加大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排污企业的检查力度。对公路沿线烟尘直排、烟尘治理未达标,污水直排、污水治理未达标,废渣乱堆放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要依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加大整治力度,维护我州的良好形象。

5.加大对清水江流域的检查力度。按照省环保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州实际,对清水江流域内污染源企业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企业建立和落实环境管理制度的情况,企业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解决。

6.加大对省、州限期治理和挂牌督办企业的检查力度。按照省、州限期治理的要求,对限期治理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要求逐项落实。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并处以罚款。

7.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的查处力度。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反映的环境问题,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查处,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重点加大对城区交通运输噪声、工业、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的查处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施其职,互相配合,形成查处合力,给群众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对夜间建筑施工要加强监管,除经批准的抢险施工和因施工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不准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附近居民公告。对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有噪声污染的文化娱乐行业,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8.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整治重点。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方案,落实经费

成立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司法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电监办组成的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州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各县市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

环保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发改、经贸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加强行政监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获得生产许可证后违反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生产的企业,州环保部门可向州级质监部门提出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州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等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合力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三)加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力度,强化区域限批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管理。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保障信息畅通

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每旬要向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简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专项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五)强化监察职能,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六)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6月、8月、10月分别组织对全州70%以上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三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以及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七)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要在9月5日前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加强考核,表彰先进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选表彰方案另发)。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考核,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做好评选表彰活动。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继续承担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职能。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10日、8月10日和9月10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表彰阶段(11月-12月)

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对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将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于11月20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环保局2007年黔东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