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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秦政办〔2008〕197号
颁布日期:2008-12-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政办[2008]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要求和《关于批准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的通知》(环发〔2007〕171号)以及省政府《河北省区域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办字[2008]76号),为做好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按照“立足监督,联合执法,各负其责”的原则,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完善统一的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建立完整的工作机制,确定和加强我市生态监察的四个重点,实现四个工作目标,使我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工作机制、执法体系、建章立制和能力建设方面取得创新和突破。

(二)工作目标。

1、确定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探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的途径和方法,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

2、建立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加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能力、执法手段得到较大提高。

3、加大生态环境现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4、建立资源开发重点监管区,对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海岸工程项目、小城镇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秸秆禁烧区、特殊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地、有机食品或无公害农业产品基地、风景旅游区)等重点领域的现场监督检查逐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二、试点开展重点领域和要求

(一)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生态保护。重点监察矿山弃渣、植被破坏、生态恢复、土地复垦、废水排放、安全生产等,要求重要的矿产、建材等资源开发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探索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生态补偿机制。开展以昌黎、青龙、卢龙、抚宁等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监察试点工作。

(二)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海洋的环境生态保护。重点监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污染源、面源污染等,加强对我市各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监察。开展以青龙河、洋河、石河、汤河以及沿海海域和各类浴场等为重点的区域、流域的生态监察。向海洋直排的陆源污染源按功能区达标排放,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各类海岸工程和滩涂开发项目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近岸生物资源、滩涂资源和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三)非污染性建设项目与各类工业园区及乡镇工业企业。重点监察区域建设与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小城镇、园区建设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各类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线路开发、景区各类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等。开展以石门寨、留守营等为重点的乡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监察,加强对北戴河、南戴河、山海关等风景区及各类旅游休闲场所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开展对高等级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等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农林牧渔综合开发、交通通信建设、水利环保工程、生态建设工程、近岸滩涂开发建设工程及小城镇建设、区域开发项目每季不少于1次。

(四)自然保护区与农村生态环境。重点监察自然保护区各类生产和开发活动,生态多样性保护,野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以及生态农业建设、土壤与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开展对我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区的生态监察,加强对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环境监管,开展农村面源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的生态环境监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每月不少于1次,夏、秋两季对秸秆禁烧区实行巡查;对特殊生态保护区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总量收费标准全面开征排污费,实现养殖废水、废弃物资源化,并治理达标排放,对污染大户实行限期治理;夏秋两季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等秸秆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基本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三、实施步骤

市生态环境监察的试点期限为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分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8年12月)。成立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计划》,召开工作动员会,分解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目标,修改完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6月)。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的环保意识,及时发现和总结生态保护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对有法不依、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必须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对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树立典型,大力宣传,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确保人与资源和谐发展。

2、组织编制《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指南》,加强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培训,完善相关制度,优化运行机制,实现宏观管理职能与微观管理职能的有机分离。

3、筹措资金,加强生态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建立专业生态环境监察队伍,培养生态监察专业人员。

4、加强现场检查,试点单位要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人大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对重点区域、行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现场检查的频次要有明确要求,并逐步形成制度。结合生态环境监察主要内容和执法重点,探索建立符合我市产业特点的生态环境执法模式。

5、建立具有我市特色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案件移送制度。

6、开展生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加强生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档案。

7、加强试点报告制度,市直各试点部门和各县、区试点领导小组从2009年1月开始每月2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办公室报送试点工作简报,7月底前提交试点工作总结,同时建立生态破坏案件上报制度和重大生态违法案件快报制度。

(三)验收阶段(2009年7月-10月)。迎接省环保局对秦皇岛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运行机制。

1、全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列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指标作为各级政府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的统一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管的职能,主动做好与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人大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考核各县区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环保部门的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协调并衔接好环境监察机构与其它单位的工作关系,更好地发挥环境监察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3、全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实行现场检查和生态破坏有奖举报相结合,工作交流培训和生态环境监察报告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环境执法和公众参与并行,信息交流和工作报告并重,确保生态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二)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秦皇岛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马誉峰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生态监察试点的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制定试点方案,负责本辖区的生态监察试点工作。

2、明确任务,密切合作。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协同配合、真抓实干,把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定任务、定进度、定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我市试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3、强化执法,扩大宣传。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及时查处,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切实落实试点工作。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努力形成各部门共同努力,协同监管,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的生态环境监察模式。

4、建章立制,加强监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执法,制定保障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应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凡经批准正式建立的生态功能保护区,无论属那一级政府管理,均可由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随时进行检查;部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部门不得妨碍环保部门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开展旅游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加强新闻和司法监督,深入开展查处违反环保法规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的专项活动。

5、完善制度,培训交流。完善申报、审批和验收制度,各县、区试点方案由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组织编写,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市级试点方案,经专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环保局。完善生态破坏信访制度,将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纳入各级环保部门的信访内容,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单位、集体和个人的举报,并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处理。完善交流、培训制度,利用简报、网络和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信息交流,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将生态环境监察课程纳入县区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的教学内容,每年组织轮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6、提供支持,保障试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是环保工作的拓展,起点高、要求严、难度大,人事、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各部门要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资金,确保试点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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