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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建设厅 文号:琼建设[2007]93号
颁布日期:2007-05-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琼建设[2007]93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

为了保护海南生态环境,加大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工作力度,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海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建设全过程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一)从城乡规划源头上落实“禁实”工作。我省各级城镇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的角度出发,不再安排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的用地,不再批准建设生产实心粘土砖厂规划用地许可证,不批准建新的实心粘土砖厂。

(二)严格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禁实”管理。

1.对列入第二批“禁实”计划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的建筑,凡建筑设计中仍采用实心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禁实”的监督检查,要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建筑施工采用实心粘土砖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原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而在施工中擅自改为实心粘土砖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三)实行“禁实”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单位违反要求,在设计、施工中仍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企业和个人档案,并给予公示。对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理人员由于监督、监理不力的,一经发现核实,将给予相应处分;对未按要求,仍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给予曝光公示。

二、在巩固“禁实”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我省城镇“禁实”范围

(一)重点抓好海口、三亚、儋州市“禁实”工作,确保2008年“禁实”目标的实现。海口、三亚、儋州市建设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禁实”工作目标和实施进度,对当地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禁实”目标的实现。

(二)其它市县建设局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禁实”工作,制定“禁实”计划,保证到2010年实现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

(三)引导我省农村民居建筑工程开展“禁实”工作,鼓励生产使用符合村镇当地特点的新型墙体材料。

三、严格贯彻落实《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引导企业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力度。开发生产符合我省气候条件,满足防水、防漏、保温性能良好的多孔砖、陶粒砌块、混凝土空心砌块、复合混凝土砌块、加气砼砌块、各种轻质墙板等新型墙体材料,满足本地建筑市场的需要。

(二)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检测、监督和认证管理。各建筑材料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建材质量标准,严把进场材料质量关,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新型建筑材料质量符合质量标准。

(三)提高新型墙体工程应用技术水平。一是在推广应用我省《舒乐舍板墙体构造图集》(琼06J01)、《保温隔热复合混凝土砌块砌体构造图集》(琼06J02)、《挤塑泡沫板保温构造图集》(琼06J03)、《轻质实心防火墙板安装图集》(琼06J04)、《加气砼砌体构造图集》和加气砼砌块干法、湿法施工工法等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省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公室要继续组织编制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编制配套的产品设计标准图集和施工技术规程,为建筑设计、施工单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提供技术保障。二是省建设厅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设标准定额站、各市县建设局、施工企业等要积极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和工人施工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水平,保证新型墙体材料施工质量。组织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引导农村地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四、严格贯彻《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协助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

(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要按照《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委托要求,做好中央驻琼单位、省属单位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建筑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做好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验收工作。

(三)配合发改、税务、工业信息等部门及时向新型墙体生产企业落实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海南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引导具有节能、环保、利废、美观等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各地建设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号33号),立足自身管理职能,以开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为手段,以推进建筑节能为目标,积极开展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新建建筑增长迅速,对建材产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一些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出现反弹现象。为巩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禁实”工作,有效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禁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建设事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高度来认识“禁实”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转、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建筑节能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禁实”目标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制定“禁实”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在“禁实”工作中的职责,要将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要加强检查考核,把工作抓紧抓好。

(三)严格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禁实”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禁实”要求,对已明确列入“禁实”目标的城市继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项目,经审查属实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四)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充分发挥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从生产端推进“禁实”工作向在使用端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减少实心粘土砖市场需求转变,行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禁实”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相结合共同推进。

二、在巩固“禁实”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禁实”范围

(五)重点抓好第一批、第二批城市的“禁实”工作。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对本地区的第一批和第二批“禁实”城市的建筑工程项目逐一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合理确定新的“禁实”范围。各地要在摸清现有墙体材料用量及生产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禁实”工作目标,合理扩大“禁实”城市范围,原则上在全国第一批170个“禁实”城市和第二批256个“禁实”城市的基础上,东部沿海、中部平原地区的城镇建筑工程项目应一律实现“禁实”,并逐步向淘汰粘土制品过渡。各地应对农村地区自建房进行引导,鼓励使用符合当地特点的新型建筑材料。

三、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应用技术水平

(七)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力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地资源和气候情况,积极开发节能、环保型的新型墙体材料,应重点发展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矿渣、建筑垃圾等工业及建筑废弃物烧结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砌块、石膏空心条板等产品,开发满足节能、环保、美观要求的复合型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具有本地化特点、使用方便、性能可靠、适用于农村地区使用的新型建筑材料。积极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的非粘土化,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检测、监督和认证管理。

(八)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工程应用技术水平。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编制配套的建筑设计节点构造图集,要不断总结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应用经验,针对技术问题,及时组织科研力量进行攻关,提高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应用水平。应积极开发新型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结构体系,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提供应用平台和市场,不断提升建筑业的科技进步水平。组织编制农村自建房的标准图集、新型建筑材料的应用图集,组织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引导农村地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实心粘土转。

四、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落实各项经济政策

(九)征好、管好、用好墙改专项基金。各地墙改管理机构要强化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对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不得返还墙改基金,充分发挥专项基金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调控作用。要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将专项基金用于扶植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使用及推广节能建筑等方面。

(十)及时落实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税务、墙改等部门及时向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落实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当地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认证和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引导具有节能、环保、利废、美观等特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检查督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大力向全社会宣传“禁实”工作对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动员全社会关注“禁实”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规占地、毁田烧砖的企业、违规使用实,心粘土转的建筑工程进行曝光,鼓励群众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十二)加强检查督导。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6月底前组织对本地区“禁实”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重点对第一批和第二批“禁实”城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检查结果请于2007年7月底前报建设部科技司。

我部将不定期对各地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各地自查结果和我部抽查结果将作为每年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评价结果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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