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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3-11-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府办〔2003〕56号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市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由于征收管理不完善,欠费现象比较严重,制约着我市的市政建设,必须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收”,确保城市建设资金来源。为此,特就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计费面积、计征收费、审批三级管理办法

征收单位必须在对外承诺工作期限内,完成下列工作程序:

(一)核实计费面积:建设单位报建时,市规划局或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征收单位)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应及时根据有关图纸等文件资料,对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面积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呈批表》(见附表一)上逐项进行校对,核实后签名,经科室负责人复核签名并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即转送单位财务部门。

(二)计征收费:征收单位财务人员应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建设单位提供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减免文件等为征(免)依据,计算应征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财务负责人复核后送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通知建设单位缴费。

(三)审批:征收单位财务人员对建设单位缴款情况确认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未能按以上程序三级审核同意,并全额上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建项目,征收单位不得发证。

二、严格减免的审批

加强对建设单位要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审批管理,具体要严格按照潮府办[1999]59号、潮府[2001]40、48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或延期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采取措施,加大催收欠费力度

(一)市房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证件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带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建设单位工程交付使用备案表等证件资料,方能给予办理《房地产权证》,否则,不予办理。

(二)对原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征收单位应制订催收措施,集中力量,逐个发出《催款通知书》规定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限期建设单位补缴入库。对限期内仍未全额补缴欠费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单位采取相关措施,直至其全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允许继续施(开)工。

(三)为便于及时掌握情况,征收单位应在每月终了5天内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表》(见附表二)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与有关银行进行核对。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1、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呈批表

2、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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