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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文号:宝政发〔2008〕46号
颁布日期:2008-10-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的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就业促进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实现“三个率先”、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服务,实施就业援助,在重点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乡新生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确保全市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通过有效帮扶,基本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通过推进全民创业,使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数占全市从业总人数的比例达到75%,吸纳劳动力的比例达到90%以上;城乡新生劳动力培训率达到95%以上,培训就业率达到98%以上;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5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强化领导责任,积极扩大就业

(三)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四)促进充分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宝市发[2007]12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包抓责任,鼓励七类创业主体,围绕五类产业发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各类企业,推动全民创业,扩大就业。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促进充分就业。

(五)加强失业调控。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要妥善做好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失业变化情况。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六)强化目标管理。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把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逐级考核,定期督查。

(七)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扶持力度

(八)积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06]9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政策。宝政发[2006]9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在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按其最高限额予以补贴;国家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在企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额度为企业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灵活就业人员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补贴额度为个人(或单位与个人)所缴纳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全额。

在确保当年就业资金基本支出(包括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需求、就业资金节余量较大的前提下,将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经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的补贴。

(十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留学回国人员初次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或集体创业申请贷款的,可按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继续落实好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探索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总量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就业岗位中,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经办银行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地方同级财政负担75%。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民工达到50和100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两年的财政贴息。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建立帮扶机制,实施就业援助

(十三)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通过开展个性化的指导、服务、培训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等途径,帮助其实现就业。要突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当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动态认定、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消零一户。

(十四)加大就业岗位援助力度。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有三类: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养老照护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十五)建立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五、加强就业管理,强化就业服务

(十六)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纳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要严格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程序,加强证件管理。

(十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要按照民生八大工程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项目有关要求,依托社保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到2012年,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备先进、服务规范的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有形市场和覆盖乡镇社区的无形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求职者提供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减少求职者的就业成本。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开展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活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九)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认真贯彻《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推进技能人才建设的意见》(宝政发[2007]38号)精神,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推行公共就业实训制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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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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