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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冀政〔2007〕82号
颁布日期:2007-08-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2007〕8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是一个重化工业特征突出的省份,是一个资源能源消耗大省,抓好节能减排工作极为重要。《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河北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全省人民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近些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较好成绩,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从去年开始,全省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颁布了《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了一系列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及重点企业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各设区市、各部门也相继作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各级各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扭转,“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将难以实现。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坚定不移,持之以恒,扎扎实实地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使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要求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这个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目标实现。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坚决遏制耗能高、污染重产业过快增长,坚决压缩城市形象工程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切实保证节能减排等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实行责任目标逐级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设区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严重违反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管理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形成强大声势。各设区市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省、市、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节能减排主体责任,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减排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推进机制和工作格局。

三、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郭庚茂省长任组长,付志方常务副省长、张和副省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各市、县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各自职能权限,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进度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任务。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96吨标准煤下降到1.57吨标准煤,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由2005年的77立方米下降到49立方米,降低36%。“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49.1万吨减少到127.1万吨,化学需氧量由2005年的66.1万吨减少到56.1万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统计局负责)。

(二)总体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节能减排作为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优增量、做强存量,科技引导、市场推动,健全法规、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扎扎实实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目标责任和协调督导

(三)深化目标责任。按照决心、目标、责任“三不变”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根据2006年实际完成情况,深化细化分解“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各重点企业,确保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在分解各设区市单位GDP能耗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年度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单位GDP能耗与能耗总量双重控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要求,“十一五”期间,实现工业节能25%,建筑节能18%,交通节能15%,商贸节能15%,农村节能15%;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单位建筑节能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实现节电、节水分别达到20%。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统计范围和方法、核定基数后,分解下达年度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目标(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四)严格考核奖惩。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每年要组织对各设区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考核。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市、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市、部门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抓紧研究制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评价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协调督导。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召开省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日常协调督导工作,及时反映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职能管理机构,充实必要力量,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督导协调工作(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三、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把源头控制关口

(六)建立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制定《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把节能评估审查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强制性准入门槛,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评估、评估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的,不准予以验收。对擅自批准建设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负责)。

(七)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新建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对符合环保准入条件,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低能耗、低污染项目,重点予以支持和加快环评审批进度。对列入国家宏观调控、产能过剩行业的新上项目,严格限制环评审批。对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高能耗、高污染、对生态环境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坚决不予环评审批。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把关的前置条件,新上建设项目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没有总量指标来源或者超总量排污地区和项目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必要条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示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需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环评而未办理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运行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技术监督和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土地、水利、电力等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供地、供水、供电和贷款。对违规办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银监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四、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九)发展低耗能高附加值产业。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信息、商贸、银行、证券、保险等生产性服务业,拓展旅游、教育等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扩大规模、完善功能、优化结构、拓展领域,努力实现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增速高于同期生产总值增速的目标。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聚集和带动作用,到2010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要达到5%左右。加快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大力推进唐山高速动车组、山海关百万吨造船等项目建设,力争到2010年全行业销售收入达到3000亿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金融办、省银监局负责)。

(十)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钢铁工业,按照“品种、质量、整合”的方针与“增高减低、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实现途径,加快曹妃甸精品钢铁基地和邯钢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建设步伐,着力提高高档优质板带产品的比重。加大钢铁产品高、精、尖、深等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立足我省钢铁产业资源优势,发展钢铁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积极促进钢铁产业向装备制造业等领域延伸。石油化工业,坚持大型化、集约化、精细化方向,促进石化、煤化、盐化延长产业链,实现集聚发展。建材工业,积极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确保新型干法水泥熟料比重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要按照“存量调强、增量调优”的方针,加速推进电力、煤炭等高耗能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传统产业新型化。积极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加工制造业的传统工艺技术,不断提升加工制造的自动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一)加快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建设。抓好50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的筛选和实施工作,突出抓好首批确定的邯钢结构优化升级、长安汽车定州基地等10个项目。通过实施一批主导性、关联性、可行性、成熟性、成长性强的重大项目,促进我省以能源资源依赖为主向以高科技含量、低能耗、低污染为主产业格局的转变(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二)层层落实淘汰任务。2007年10月20日前,全省关闭年产3.4万吨以下草酸生产装置和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以及排放不达标的1万吨以下再生纸厂。2007年底前,全省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企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3万吨以下酒精落后产能;关停未通过环保达标公告的柠檬酸生产企业的落后产能。各有关市、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小火电机组关停责任书、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目标责任书,必须如期落实责任目标。2010年底前全省要关停小火电机组428.67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能力515万吨、炼钢能力813万吨。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与各设区市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目标责任书,促进落后水泥尽快退出市场(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三)进一步强化淘汰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对钢铁、焦炭、水泥、烧碱、铁合金、电解铝等八个行业中限制类、淘汰类产品分别加征0.05元/千瓦时、0.15元/千瓦时的差别电价政策,研究制定省内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标准的具体意见。制定分地区、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提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无法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关闭企业名单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名单,并由政府适时向社会公布。对政府决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据政府实施关闭的文件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排污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对独立企业停止供水供电。同时,加强对淘汰进展情况的跟踪监督,对不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和企业,实行问责、强制监察、项目限批等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检局负责)。

(十四)探索建立淘汰退出机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政策,切实落实关停淘汰企业有关设备处理的税收减免政策。研究采取转移支付、资金补贴等措施,对淘汰落后任务重、经济利益影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五、发挥项目支撑作用,全面推进节能减排

(十五)加快节能重点工程进度。继续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切实抓62项重点节能项目,“十一五”末形成年节约2300万吨标准煤能力。重点是:实施燃煤工业锅炉改造工程,使锅炉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实施热电联产工程,使设区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提高到90%;实施余热余压利用工程,使高炉煤气回收利用率提高到95%以上;实施电机系统节能工程,使风机、水泵、压缩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10个百分点;实施政府机构节能工程,使政府机构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耗、水耗降低20%;实施建筑节能工程,形成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节能300万吨标准煤能力;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每年推广节能灯100万支(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经联负责)。

(十六)抓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我省共安排电厂脱硫工程34项,建成后年可削减二氧化硫50.59万吨;非电力大气点源治理项目56项,集中供热工程23项,可削减二氧化硫4.5万吨。安排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89个,建成后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17.3万吨/年;安排点源治理重点工程77项,建成后年可削减化学需氧量10.3万吨。对确定的重点治污工程,实行环保、建设、电力等多部门联动的调度和监督机制,一季度一调度,一季度一通报,督促其早开工、早建成、早投运(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负责)。

(十七)多渠道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努力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认真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引导企业确保自筹资金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省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不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授信原则,要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与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城市污水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燃煤电厂脱硫等四项环保工程,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积极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各级信用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拓宽境内外融资途径。各市要研究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根据节能减排实际情况,逐步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八)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抓好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加快编制曹妃甸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尽快上报国家发改委批复。加速示范试点单位国债项目建设,推动西柏坡电厂、冀衡集团、石家庄物资回收总公司等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组织有关企业和城市申报第二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抓紧组织对我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大力推进唐钢集团、沧州临港化工园等51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城市发展,形成一批我省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示范带动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九)着力推进清洁生产。以清洁生产审核为突破口,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从单纯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2007年要组织完成邯郸热电、唐山三友等80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十一五”期间全部完成重点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

(二十)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落实《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专项规划》,以共伴生矿产资源、工业“三废”资源、再生资源的大宗利用为重点,加快钒钛矿产资源、煤矸石、粉煤灰等5类16个再生资源基地建设。到2010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8个百分点,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回收利用率提高到65%。积极推进16个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和实施4个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减少农村、山区对林草砍伐,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建立和完善以水权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系。以火电、化工、钢铁、造纸等为重点,大力抓好工业节水。积极开展再生水、海水、苦咸水、雨洪水等水资源利用,到2010年,再生水利用量达到10亿立方米,海水利用折合淡水量0.8亿立方米,苦咸水利用4.6亿立方米。突出抓好以粮食和蔬菜生产区及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为重点的农业节水,到2010年灌溉区和井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分别提高到52%和79%(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负责)。

六、加强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二十二)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力度。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在重点基础研究发展、科技支撑和高技术发展等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着力解决节能核心技术、关键设备、最优流程,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和清洁生产技术研发。重点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节水及污水回用技术、污染治理技术、有毒有害原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技术等,突破节能减排的技术瓶颈。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以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为主要研究方向的科技创新平台,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升级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产业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产学研联合,实施一批重大技术和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积极落实国家节能、节水技术大纲,在钢铁、煤炭、电力、石化、建材、造纸、纺织等重点行业,推广余压余热利用、能量梯级利用、蓄热式加热等30项重大节能先进适用技术,实施冀东水泥纯低温余热利用、河北景化合成氨系统节能改造等100项重大节能专项。抓好商贸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在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实施并建立省级节能减排示范单位,引导带动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四)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积极发挥协会、学会和节能服务组织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等活动。健全节能评估审查、能源审计、清洁生产等服务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完善资质认定,制定服务规程,规范服务市场。加快节能服务产业与节能市场的有效对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工经联负责)。

七、突出重点领域,切实加强管理

(二十五)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减排。以钢铁、电力、建材、石油、化工、煤炭等行业为重点,全力推进工业节能,确保实现“十一五”工业节能25%的目标。大力实施“双百企业”节能工程。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督促221家重点节能企业落实节能审计、节能规划措施。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报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能源审计。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各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降低产品单耗,力争“双百企业”年节能500万吨标准煤。强化污染源达标排放,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提高重点污染行业排放标准,重点加强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努力将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

(二十六)切实强化交通节能减排。加快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重点发展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水运和管道运输。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发展和使用低油耗、小排量的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的农用运输车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遏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七)着力推进建筑节能。大力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年内城镇采暖全部由“暗补”变“明补”。推动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推广应用太阳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型环保厨浴设备和绿色照明器具,推进邢台打造太阳能建筑城。各市、县政府要研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及节能改造工作(省建设厅负责)。

(二十八)扎实开展商贸节能减排。建设节能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实施国家《节约型零售企业评价规范》行业标准,抓好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立省级节能减排示范企业。积极推行商贸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制等。推广和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型灯具、空调、冷藏设备和自控扶梯等产品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对现有商用建筑进行隔热保温、能量利用及采暖、空调、通风系统方面的能效设施改造。有效整合物流资源,降低物流成本。大力发展节约型生活服务业,引导住宿、餐饮、洗染和沐浴等生活服务业树立节约意识,建立节约机制,创新经营方式,开展用电、用水、用气等节能降耗改造。推行国家绿色饭店标准,鼓励发展经济型酒店(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九)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大力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机构资源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和监督制度。政府机构要以节电、节油、节水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抓好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具改造,“十一五”期间实现食堂节气20%。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楼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和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对节能改造所需资金,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推动公务用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十)加快统计监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逐步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季度核算制度。健全企业能源计量基础工作,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经检定合格,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加强能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师制度,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制定并实施河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建立500家国控、200家省控重点污染企业排放量台账,准确把握企业排放量的变化情况。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2008年6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日常运行和技术管理由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营,费用从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支付(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一)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大幅度提高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发电小时数,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组织开展发电指标有偿替代,落实已签署的电量替代协议;进一步挖掘北网发电指标有偿替代潜力,鼓励提前关停或按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向大机组转让发电指标。积极谋划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十项绿色工程”,加大冶金、建材等高耗能行业推行变频调速等节电措施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二)规范节能减排认证管理。落实国家《实行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第三批)》,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和认证范围。规范节能产品认证行为和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机制,开展节能节水产品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认证促进机制,鼓励省内企业积极开展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

(三十三)健全激励和表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节能减排“以奖代补”激励机制、促进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和上下游生态补偿及污染损失赔偿机制。设立节能降耗奖和污染减排奖、流域综合治污奖、城区空气质量奖、对重点企业有效监督奖等奖项。扎实开展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先进机关、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典型,示范带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各级政府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优惠政策落实、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八、强化政策支持,建立长效机制

(三十四)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鼓励谷期用电,转移高峰负荷。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大力推进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扩大实施范围,提高差别价格幅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施惩罚性差别电价、水价。研究制定促进风电、水电、垃圾发电、秸秆发电、余压余热发电等优惠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额用水加价,制定并落实鼓励利用再生水、矿井水、海水、雨水等的价格政策(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

(三十五)加大水资源费和排污费改革及征收力度。调整各类水源的比价关系,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成本高于取用城市供水的成本,使城市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的制水成本高于取用地表水的制水成本。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所有设区城市、县城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到2007年底,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吨0.8元(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

(三十六)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同时优化主导产业技改贴息、资源节约、科技发展和研发、污染防治及环保能力建设等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采取补贴、贴息或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加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企业各方面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研究制定鼓励和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研究建立节能保证金制度,确保节能措施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负责)。

(三十七)落实税收调节政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落实国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国家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落实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国家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九、加快法制化进程,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三十八)完善法规标准。健全《节能条例》配套法规。修订和完善用能产品能效和监测标准。尽快出台《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加强监察队伍建设。制定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计量收费办法。完善地方环保法规和规范。出台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电力、造纸、焦化等重点行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负责)。

(三十九)严格依法监督。2008年底前,所有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必须与省节能信息网联网,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及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2008年底前所有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在进出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和省环保局污染监测网实现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取消脱硫优惠电价,并给予严厉处罚,向社会公布;所有循环流化床锅炉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环保局污染监测网联网。2009年底前,所有现役火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并与省级电网公司和省环保污染监测网联网(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四十)开展专项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评估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管理情况。继续开展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威胁群众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各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等。对查出的严重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事件要严肃处理,对蓄意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负责)。

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一)把节能减排纳入宣传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宣传活动,采取不同方式,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国家和省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河北电台、河北电视台、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等新闻媒体,每年都要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发公益广告,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良好氛围(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四十二)持之以恒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将节能减排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技术培训体系。各级工会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减排教育,帮助掌握节能减排知识和技能,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活动。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减排开展系列科普活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增强宣传效果,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科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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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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