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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兰政发【2007】64号
颁布日期:2007-06-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兰政发【2007】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积极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于大多数县区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重视,工作扎实,防范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及时到位,使得我市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呈逐年下降的态势,从而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取得了明显的防灾减灾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当前防治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县区、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防治地质灾害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不清,协调配合不够,工作中薄弱环节较多,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二是地质灾害防治的投入机制尚不健全,许多县区仍未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投资渠道狭窄,远远不能满足各项防治工作的需要;三是因长期以来对违法建设、削坡建房、灌溉、采矿等人为活动监管不力,诱发了大量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四是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及其危险性的宣传培训不够,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群众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十分淡薄,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上问题和困难,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迫切性、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为了切实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各县区、各乡(镇、街道)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进一步发挥政府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起有效运转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充分利用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资源,有效开展地质灾害各项防治工作,不断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切实负起责任,做到机构落实、责任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不断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二、严格落实各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责任

市、县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应在市、县区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兰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分工,各司其责、通力合作,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作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和监控系统;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应严格制止和严肃查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交通、公路部门要做好铁路、公路沿线高陡边坡的排查、监测和应急抢险工作;水利部门组织和督促好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因矿山事故诱发的地质灾害处置工作;教育部门协助排查山区学校地质灾害隐患,参与中小学校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治理工作;园林、两山绿化部门做好市内公园和南北两山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和治理,管理维护好各类灌溉设施,防止管道跑水、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气象部门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三、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一)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必需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确保险情严重的地质灾害能得到及时处置,地质灾害规划、监测经费能得到保障,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物资和工作经费能及时到位,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险、救灾、治理、搬迁等各项工作能正常开展。今后凡申报国家、省、市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县区财政必须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二)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

鉴于当前我市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重,财政资金又极为紧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胆探索把地质灾害防治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水利建设、新农村建设、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异地搬迁、土地整理等有机结合起来。各县区要从土地和矿产资源出让金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专款用于地质灾害防治,从而多渠道筹集资金。要认真做好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甘肃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同时在规划选址、土地出让、安置补偿、税费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引进社会资金、利用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进行开发性治理,确保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督促落实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坚持“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制定和落实有关防治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研究试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等制度。

四、不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各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一是要在今后的建设中,认真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特别是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沟道内进行修路、建房、采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二是要对斜坡上下、沟道前后已有的建筑物进行有效的管理,特别是对我市南北两山斜坡、排洪沟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乱搭乱建的民房,因其本身结构简陋、安全度不足,加之斜坡年久失修、后期的人为削坡等因素改变了斜坡周围的地质环境,形成了极为严重的潜在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这些区域的地质灾害检查,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采取补救措施。要联合执法,依法严格制止继续扩建、新建各类违法建筑,防止发生新的地质灾害;三是要督促矿山企业特别注意尾矿、废渣堆放点和采空区的安全,新建矿山要做好矿山环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四是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常识,特别要对城区南北两山、山区的城镇、农村重点进行宣传,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干部重点进行培训,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掌握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和自救能力,达到减少和避免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是一项关乎当前、利在长远、惠及子孙的民心工程、责任工程和德政工程。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一定要以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市第十一届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团结协作,扎实细致,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努力把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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