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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制作安装合同
发表时间:2016-03-26 浏览次数:373

路灯制作安装合同

立合同人:

定作人:胶南市xx镇大xxx村民委员会

承揽人:胶南市xx电器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上立合同人经充分协商,就承揽人承揽定作人的村内街道路灯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工程名称:xx村街道led48w路灯制作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胶南市宝山镇xx村村内街道。

承揽方式:大包,由承揽人包工包料。

工期约定:自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25日止。

工程价款:xxx元。

付款方式:承揽人工程竣工、经定作人验收合格后、定作人收到承揽人的发票之日起三日内付全部工程款的95%,即41000元;余款于2013年12月30前付清。

路灯数量及质量约定:本工程系led路灯项目,为led灯。所用材料及部件须国标合格产品,路灯使用后达到led路灯效果。

led弯臂路灯11盏:灯臂1.2米,热镀锌后喷塑,铝压铸led灯头,台湾晶元驱动 。

led镀锌路灯10盏:高度6米,壁厚2.7mm,上口径60mm,下口径140mm,热镀锌后喷塑。

电缆线6平方(国标)700米,胶州电缆厂生产。

4平方国标电缆线150米,胶州电缆厂生产。

混凝土预埋件70mm×70mm×70mm

电脑时控加空气开关(上海一气)2个

质保约定:承揽人承诺所设计安装的路灯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期三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揽人及时免费修理更换。

因产品设计及安装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承揽人承担责任。安装过程中施工安全由承揽人自行负责。

验收约定:承揽人完工后及时约请定作人及包村第一书记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书面验收单。

违约责任:

承揽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设计安装的,由承揽人自行改正,并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承揽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完工的,每迟延一天要偿付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

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承揽人负责维修,承揽人通知二日内仍不履行维修义务,定作人可以自行安排维修,维修费用由承揽人承担。每迟延一天要承担违约金100元;

定作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迟延一天要偿付迟延付款额1%的违约金;

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一份,帮扶包村xxx书记所在单位黄岛区xxx留存一份。

定作人:胶南市xx山镇x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xx日

承揽人:胶南市xx电器商行

代表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xx日

附件:xxx村路灯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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