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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直属库粮食委托收购合同
发表时间:2015-12-26 浏览次数:140

甲方:中央储备粮**直属库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维护正常的夏粮收购市场秩序,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购2007年划片乡镇新产小麦具体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收购地点、数量

收购地点:*****。收购数量:**乡、**镇片区新产的小麦,以实际收购数量为准。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购2007年新产小麦,甲方支付乙方代购费用0.03元/公斤。

三、代购费用须在收购开始前向乙方支付9万元,收购结束前按实际收购数量结清下欠手续费。

三、乙方必须确保甲方委托收购的小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购小麦的价格,以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挂牌收购价格即政府公布的市场参考价格为准。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购小麦所需收购资金贷款,由甲方提供,按具体收购地点,根据收购量提前一星期划拨到乙方所在地农发行帐户,作为专项代收购资金由乙方使用。

五、乙方给甲方代收的小麦品质必须达到三等以上标准,甲方派员监督化验全过程,出库时在乙方代购点检斤验质,(调拨化验单和发货明细表必须由双方人员签字)。

六、根据收购进度和乙方安排的调出计划,拉运车辆由甲方自行解决,包装、装车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在收购期间,由乙方负责收购期间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拉运期间甲方应严格按规程操作,粮食出库后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有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根据需要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首先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法》有关条款,在乙方所在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效期限: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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