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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发表时间:2016-09-06 浏览次数:79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wnc买字2013-04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品种、价格:甲方将乙方作为原材料供货方之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粉煤灰全年不少于3万吨,到位单价:i级粉煤灰170元/吨;ii级粉煤灰135元/吨;原灰110元/吨。若价格变动,变动方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商定新的价格,若无法商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仍按原价格执行。

二、计量、结算方式:货物实际数量以甲方电子衡过磅单为准,双方商定:甲方磅单只证明过磅货物重量,不作甲方收货凭证。乙方应在最迟40天内凭磅单办理入库验收单,以此单为结算凭证,并开具发票,超过40天该磅单作废,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验收标准: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交货验收,若甲方检验人员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和立即退货,或按一定的比例扣减该货物的相应数量。甲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乙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甲方使用乙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乙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四、交货地点: ,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每天供货数量,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将货物送到交货地点。

五、付款方式:2月份至4月份支付欠款总额的50%;5月份至7月份结付2月份至4月份总额的60%;8月份至春节前按欠款总额的60%支付。合同到期半年内付清材料款,合同续签除外。甲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乙方价款。双方同意甲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乙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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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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