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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商铺,专柜)
发表时间:2015-12-12 浏览次数:22

供应商类型 .

供应商编号 .

合作门店 .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店铺/专柜租赁合同》

合同正文

序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占有的区域租赁给乙方的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 租赁区域的位置、面积及装修、设施

1. 本合同所指租赁区域仅指座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 路 号甲方购物中心 店内的租赁柜台/铺位(以下简称“租赁区域”)。

2.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租赁区域出租面积共计约 平方米,租赁区域编号为 (租赁区域位置及面积平面图见附件一),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统一变更租赁区域编号。

3. 该租赁区域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租赁区域时的验收依据。

4. 在本合同中,“公共区域”一词系指:

甲方指定的用来供乙方、乙方雇员、顾客、及其他访客与甲方的其他租户及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共同使用、进行服务的停车场、入口、出口、大堂、走廊、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盥洗室的区域。

第三条 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该租赁区域的用途为 ,品牌为 (具体用途详见附件三)。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将该租赁区域或其任何部分用于、允许或放任他人用于附件三确认的范围和内容之外的其他目的。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经营除上述品牌以外的其他品牌商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及补偿。

乙方承诺在租赁区域内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应与其营业执照上工商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一致,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与赔偿责任。

乙方保证全部租赁区域365天全年均正常营业。营业时间为: 点至 点,甲方有权根据甲方购物中心营业时间要求乙方同步调整。

乙方使用该租赁区域必须向消费者明示乙方的名称和租赁区域的租赁编号或出租面积。

乙方保证其所销售或展示商品的质量,并承担由该商品质量引起的一切责任。乙方须提供该商品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有效的质检报告。乙方保证不销售无商标、无生产厂家厂名、厂址、电话的产品。商品包装是全外文或全拼音的必须标注中文。销售进口商品的必须提供有效的关税凭证及商检证明。所有商品未经甲方审查,不得擅自销售。

乙方保证全责解决顾客因商品质量或食品卫生等提出的索赔要求。如顾客有正当理由要求赔偿而乙方拒不解决的,或因情况紧急而必须由甲方解决的,甲方因解决该索赔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保证对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使用合法的商品名称、商标、商号(或公司名称)及服务标志。

乙方保证已经得到所销售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专利权或相应的合法使用授权,并应主动向甲方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若乙方在该租赁区域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专利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且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与赔偿责任。

因乙方的经营活动导致侵权纠纷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如甲方认为必要,甲方有权在无需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自行处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保证依法纳税。

乙方不得出售任何伪造的、虚假的或中国法律禁止销售的商品。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租赁合同,所收款项不予退还,并保留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放弃对甲方的抗辩权。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乙方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出示下列文件原件以供审核,并提供相应复印件供甲方备案(详见附件四):

1)身份证;

2)暂住证;

3)居住证;

4)其他必要的文件。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及时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之规定以该公司或该个体工商户为乙方与甲方就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事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同时终止。乙方设立分支机构的,亦必须于本合同生效后及时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因乙方未取得或未及时取得营业执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负责赔偿。

乙方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出示下列文件原件由甲方审核,并提供其复印件供甲方备案(详见附件四):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国内外代理商的代理资格及授权的协议或证明;

5)注册商标证书;

6)卫生许可证;

7)专利权证书及专利权授权证明;

8)质量检验合格证;

9)其他必要的文件。

乙方保证所提交之证照、文件的合法性,否则,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租赁期限

该租赁区域租赁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双方可在租赁期限内约定装修免租期。该租赁区域装修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装修免租期不影响水电费、煤气费(如适用)及物管费的收取。

如双方同意于装修免租期结束前提前开始计租或结束后延迟计租的,则以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计租起始日确认书》上载明的计租起始日为准,并自计租起始日起算租金,经双方同意可在《计租起始日确认书》中对租金起算日与租赁结束日作相应调整。

甲方购物中心开业时间延后的,乙方租赁期限可相应顺延,甲方不须向乙方另行支付补偿金。

装修免租期满后第一日即为计租起始日,乙方应自计租起始日起正式营业。如乙方未按约定开始营业的(甲方原因除外),乙方除向甲方支付租金外,每迟延一天,乙方还应支付人民币 元/天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开业为止。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由甲方统一制作的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区域的围档(包括装饰喷绘等所有物料)的制作费用(如有)。乙方因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按时接收租赁区域或不能按时完成装修)延迟开业超过七天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租赁区域,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开业推广服务费(若有)、首期租赁费用和物管费,本合同自动解除。

6.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租赁区域,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约,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件另行协商)。双方如未就续约事项重签合同的,本合同应按时终止。

第六条 租赁区域进场条件与装修

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日支付下列款项:开业推广服务费(若有)、广告促销费(若有)、首期租赁费用及物管费。

乙方进场装修前应向甲方支付装修管理押金,共计为人民币 元整。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入该租赁区域进行装修工作。乙方装修完毕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并且在计租起始日起满一个月后,甲方将该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进场装修必须遵循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六。

第七条 租赁相关费用及付款方式

自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计租起始日起算租赁费用。如乙方计租起始日不是当月1号的,则乙方计租起始日当月的基本租金=月基本租金/30╳当月计租日数;乙方计租起始日当月的浮动租金以当月乙方营业总额为基数计算。乙方计租起始日的下月租赁费用自1号起收取,双方租赁期限结束日不是当月最后一日的,参照前述方法计算当月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

甲、乙双方同意租赁费用如下计算:

第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 元(不包括物管费及公用事业费用〈如:水费、电费、煤气费〉)为[“基本租金”]或该月营业总额的 %[“浮动租金”],以较高者为当月租赁费用。

第二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 元(不包括物管费及公用事业费用〈如:水费、电费、煤气费〉)为[“基本租金”]或该月营业总额的 %[“浮动租金”],以较高者为当月租赁费用。

第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 元(不包括物管费及公用事业费用〈如:水费、电费、煤气费〉)为[“基本租金”]或该月营业总额的 %[“浮动租金”],以较高者为当月租赁费用。

按浮动租金收取的,乙方同意执行甲方制定的“营业额统计呈报和监督管理办法”(附件七)。如有虚假,乙方应按实补足租赁费用并应按上述基本租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租赁费用应由乙方以人民币支付,并汇入甲方帐户或甲方临时指定的其他帐户(甲方账户见本合同落款处)。同时,乙方应在汇款后两天之内将汇款凭证连同乙方名称、租赁区域编号及付款详细资料传真至甲方。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已收款项的发票。

物管费

物管费为甲方提供管理和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收取。物管费按 元/平方米/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月。物管费包括在购物中心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向公共区域提供中央空调的费用,以及向公共区域提供水、电、清洁、园艺、公共设施(厕所、电梯、停车场)等相关的费用。租赁区域内的管理、清洁和保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物管费按甲方不时制订、修订和通知的规章制度进行任何调整时,惟此调整不得违反政府有关法令,乙方须支付调整后的物管费。其中,甲方对停车场内所停车辆不负保管、看护义务。

4.开业推广服务费

乙方同意负担开业推广服务费,计人民币 元,此费用为一次性且不予退还,乙方须于本合同签定日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的开业推广服务费后,将根据甲方经验在乙方租赁区域附近其所在门店为乙方的开业作推广服务(甲方可选择海报、张贴宣传纸或其他形式进行),并在租赁期限开始后30天内完成(简称开业推广服务期)。乙方对甲方的开业推广服务有检查义务,如乙方认为甲方未完成开业推广服务的,乙方应在开业推广服务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乙方未按时提出的,视为甲方已完成开业推广服务,双方不再另行确认。为简化管理,甲方有权销毁相关服务资料和证明。

5.广告促销费

乙方须每月向甲方支付广告促销费人民币 元或者每月营业总额的 %(两者取高),此项费用与每月租赁费用一同缴交。甲方收到乙方费用后,将与该门店其他租户上交的广告促销费一并统筹使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用于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圣诞节及元旦等节假日的广告促销。乙方对甲方的广告促销有检查义务,如乙方认为甲方未完成上月广告促销服务的,乙方应在当月5号前书面向甲方提出,乙方未按时提出的,视为甲方已完成开上月广告促销服务,双方不再另行确认。为简化管理,甲方有权销毁相关服务资料和证明。

6.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卷帘门的制作安装等费用为人民币 元/道(若有),该费用与履约保证金一同缴交。

7.乙方可先支付甲方规定的押金租用甲方提供的pop架(若有),pop架租金根据“付款通知书”按月向甲方缴交,押金凭pop架和收据于撤柜后无息退还。每月乙方还须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支付pop申请制作费(以甲方公司标准,根据“付款通知书”按月结算)。若pop道具损坏或遗失的,乙方同意照价赔偿。

8.若乙方租用店内店外灯箱、外墙广告及店内电视媒体广告等,须另行支付使用费,并另行签订使用合同。

9.对甲方组织策划实施的旨在提高甲方购物中心知名度,提高甲方购物中心的整体形象,从而促进包括乙方在内的甲方购物中心整体销售的各项市场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展示、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乙方必须配合并分担所有经费,分担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但如涉及经费开支,甲方应于事前通知乙方。

10.履约保证金(含商品质量保证金)

为确保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及保证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含商品质量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乙方如超过本合同签订日支付履约保证金,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确保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始终得以持有前述金额之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计利息。

在租赁期内,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

甲方对乙方延迟支付租赁费用、物管费、租赁区域房屋修复保养费、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扣款;

乙方迟延支付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用的扣款(含乙方撤柜/铺后情况);

其他扣款。

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租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履约保证金被用于扣除上述款项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五天内,补足被扣金额。否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将无人占据的租赁区域交还甲方。履约保证金于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退场三个月后,乙方对于甲方无任何债务责任时无息归还。如果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退场时及/或退场后,乙方应承担任何根据本合同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金额,乙方须将其应承担的责任金额提交甲方或由甲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付。如乙方不承担或丧失承担责任的能力,则甲方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可将履约保证金抵偿乙方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金额,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就履约保证金不足抵偿部分进行追偿。

合同终止且乙方退场后,乙方仍应负责解决顾客因商品质量等问题提出的索赔要求,并承担商品三包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者的责任,若乙方不承担该项责任或丧失承担责任的能力,则甲方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可自行解决顾客因商品质量等问题而提出的索赔要求,索赔款项则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可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支出。本合同终止且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退场三个月之后,甲方在扣除因解决顾客投诉而支出的费用(如有)及损失赔偿费(若有)等相关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11. 支付方式与收银方式:

本合同签定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物管费、开业推广服务费(若有)、广告促销费(若有),如计租起始日不是该月首日,则乙方应按比例向甲方支付物管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以后每月25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月的租赁费用、物管费及广告促销费用(如按月支付),由乙方汇入前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并到帐。乙方如延迟支付租赁费用、物管费、开业推广服务费(若有)、广告促销费用(若有)或履约保证金,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收银方式:

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乙方自行收银方式;□甲方统一收银方式。

无论采用何种收银方式, 乙方都应按法律规定向顾客出具乙方销售发票。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实行乙方自行收银方式,同时双方约定基本租金和浮动租金两者取高收取的,乙方每日应将当天营业发票、收据或收银条存根的金额相加后提交一份营业报表给甲方,营业额以每一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于次月5日甲、乙双方对帐完毕后并由甲方开出催款通知书后5日内,即每月10日之前,乙方应付清上月的浮动租金。乙方应当按照本条11款2)项先支付每月基本租金,基本租金与浮动租金的差额部分,与次月租金一同支付。若乙方虚报或隐报营业额,乙方承诺赔偿甲方相当于 个月基本租金及 个月物管费的违约金,甲方如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如乙方虚报或隐报营业额二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支付的各类款项不予退回。如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有私自收银行为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对要求乙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乙方发生两次或以上私自收银行为的,或者乙方私自收银累计达到_______元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支付的各类款项不予退回。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实行甲方统一收银的,乙方每日的营业额则由甲方统一收取。如乙方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银行pos系统的,乙方须负担交易额1%(国内卡)、3%(国际卡)刷卡手续费(如银行费率调整,甲方有权作相应调整)。乙方每月营业额以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日,双方应于次月三日前对帐完毕,乙方应于次月五日前开立正式发票给甲方。甲方扣除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用、物管费、公用事业费等)后,于次月20日前以汇款或支票方式支付给乙方,若乙方未及时开立发票给甲方,则甲方将延迟付款。

如乙方要求甲方以汇款的方式支付乙方的余款,则汇入乙方帐户(乙方账户见本合同落款处)。

第八条 其他费用

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另须向甲方支付下列费用:

1. 乙方任何户内标牌和店门标识都必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批准方可使用,公共区域及户外的指示标牌(若有)由甲方统一制作,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出具的收据,在每月_____号至甲方或甲方购物中心,向甲方支付租赁区域内上月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用事业费、pop费用)。公用事业费系乙方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热、电信、垃圾处理费等由社会公共事业部门收取的费用。倘若乙方未能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租赁费用、物管费、履约保证金、开业推广服务费(若有)、广告促销费(若有)、公用事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为追讨欠款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等)。

第九条 租赁区域修缮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区域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区域或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对租赁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区域墙壁、天花板、结构、承重、外观及公共区域)进行改建、变动或分割,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乙方应承担恢复原状所需的全部费用。因乙方施工导致租赁区域产生缺陷的,应由甲方安排修复,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除租赁区域内已有的装修和设施外,乙方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在装修施工前十个工作日,将两套装修图纸、工程设计方案、装潢效果图和工程配量图提交甲方审核。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租赁区域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须办妥有关手续,并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装修结束后,应待甲方检验认可后方可营业。

在装修施工前,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甲方为受益人投保建筑工程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按《管理手册》(附件六)的规定,向甲方出具投保的书面证明。乙方的投保独立于甲方的投保案,乙方按规定投保的义务,不因甲方在保险方面的任何安排而予免除。

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须遵守保险合同、《管理手册》以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消防设施及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及改建,只能由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按照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其他工程,乙方可自行聘请施工单位施工,但乙方在与其聘请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前,须将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审核。

乙方应保持租赁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区域的整个内部、店铺地面涂料、墙身、地板、天花板的内部涂层、其他粉饰材料、底层和其他固定装置和附属装置,如门、窗、电气设备、空调装置和管线等)良好、清洁、牢固的状态和条件,随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粉刷和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负责对购物中心的全部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维修及保养。

甲方维修租赁区域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维修工作而产生的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租赁期满,乙方必须将租赁区域恢复原状后交还给甲方(正常磨损除外)。乙方拆除自行添置的设备(如空调机)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并须经甲方验收认可,方可退场。如因乙方违反本项规定导致甲方必须进行修复工作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禁止转租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

向第三方转让或抵押本合同中的权利;

将租赁区域变相转租给第三方;

与第三方共用该租赁区域。

违反上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租赁区域管理

为切实维护甲乙双方及全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乙方承租租赁区域应遵循甲方关于商品、服务、人员及甲方购物中心规章、制度等内容的管理(详见附件六《管理手册》)。

乙方应尽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并以经营者的身份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检查。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乙方不得在该租赁区域范围内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除非本合同明确规定,甲方无需进行任何维修工作,亦无需对该租赁区域和其中任何设施进行保养。

乙方同意甲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就以下事宜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租赁区域或购物中心内发生任何自然灾害、盗窃、抢劫、刑事犯罪或不可抗力等事件,使乙方遭受损失或损害;

发生灾祸,致使租赁区域不能使用,或者其中任何设施出现故障或不能正常运行,或者空调、暖气、水、电、煤气等供应中断;

因进行日常保养或故障抢修而引起水、电、煤气或其他公共设施等供应的中断;

由于非甲方的原因,而给乙方或其他租户或承包商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侵权方直接赔偿。

因甲方改建、改造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造成该租赁区域或公共区域不能使用,或造成甲方所提供的服务水准下降的。

第十三条 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 本合同的变更:

自乙方计租起始日起 个月后,如甲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因经营结构调整需自用该租赁区域),需提前收回部分该租赁区域或变更租赁区域位置的,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通知送达后,本合同相应地变更;

自乙方计租起始日起 个月后,如乙方因有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交部分该租赁区域的,乙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本合同相应地变更。

2. 本合同的解除:

自乙方计租起始日起 个月后,甲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因经营结构调整需自用该租赁区域),需提前收回全部该租赁区域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通知送达后,本合同相应地解除,甲方无需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且不需支付其他违约金或赔偿金。本项所约定的期限,已充分考虑乙方的装修及其他投入等情况;

自乙方计租起始日起 个月后,乙方因有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交全部租赁区域的,必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合同相应地解除。

3.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的解除:

倘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暴风雨、火灾、战争、动乱或其他自然灾害,使甲方购物中心严重损毁,且使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长达六十天以上,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需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或支付其他违约金或赔偿金,仅需将履约保证金及乙方预缴但未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及物管费无息退还予乙方。

4. 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他:

因出现非甲方可控制的情况,使租赁区域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电的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连续超过3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租赁区域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甲方无需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违约金或赔偿金。

5.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况:

乙方拖欠应付费用,拖欠超过10天未予纠正的;

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持续10天未予纠正的,或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10天内未予纠正的(以先到为准);

乙方违反《管理手册》任一条款或条件,或给甲方购物中心的其他租户或承包商带来不良影响的任何行为,持续10天未予纠正的,或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10天内未予纠正的(以先到为准);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使甲方受到处罚的、或乙方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被法院裁判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或因乙方的过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回该租赁区域;

5)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以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任何员工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6. 如甲方根据本条第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后,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开业推广服务费(若有)、广告促销费(若有)及预付的租赁费用和物管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或《管理手册》之规定应承担:

如乙方未能在三天内纠正其违反本合同或《管理手册》中任何条款和条件的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中断该租赁区域的水、电、空调或其他服务设施的供应,或有权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行为,直至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重新恢复水、电、空调供应的费用)

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天,应付款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有);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撤柜/铺;

乙方已缴纳之履约保证金和装修管理押金不予退还;

甲方如有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还应据实赔偿。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条款或《管理手册》之规定,应承担:

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天,应付款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有)

3.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自行办理租赁登记及营业执照。乙方保证已具备相关合法文件办理上述手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乙方为个人的,则由乙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自乙方申领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如乙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出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在场地占用期间,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其他相关费用支付场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处理

1.本合同期满或被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提前终止时,乙方应于合同终止/解除日前将其所属物品全部搬离租赁区域并将租赁区域恢复原状,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清场措施,并视为乙方已经放弃其对该物品所享有的权利且已授权甲方处置该物品。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清除上述物品发生的费用以及将该租赁区域恢复原状的费用。如乙方延迟交还该租赁区域,每延迟一天,每天应按照相当于三倍原基本租金加物管费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清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甲方在租赁区域内进行招租活动。2.本合同期限届满、按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因装修该租赁区域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基准条款

本合同签订之前甲、乙双方的口头合同、解释或广告,均以本合同和《管理手册》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通知

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本合同落款处地址以挂号信或特递的方式发出或由授权代表签收。任一方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对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拒收通知邮件的,对方按合同约定的地址发出的邮件视为有效送达,法律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无论通知以“查无此人”、“无此地址”或“拒收”等原因退回。

考虑到双方合作的实际情况,以下情形也视为甲方通知的有效送达:

如乙方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送达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在乙方租赁区域或乙方门面旁醒目位置张贴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乙方;

送达租赁区域内乙方人员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乙方。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乙方在此同意,将来甲方可以其相关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但不仅限于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甲方的管理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取代其于本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前提是不得因此影响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无条件的转移给该相关公司或关联公司后,甲方的相关公司或关联公司必须保证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义务。乙方不得以此变更为由,不适当履行合同。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按法律规定向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租赁登记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未及时办理租赁登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各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租赁区域位置及面积平面图;

甲、乙双方提供的装修及设施状况;

乙方承诺租赁用途及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范围;

乙方资质证明;

承诺书;

《管理手册》;

营业额统计呈报和监督管理办法;

八、 安全承诺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户名: 户名:

日期: 日期:

合同附件

附件一

租赁区域位置及面积平面图

附件二

甲、乙双方所提供的装修及设施状况

附件三

乙方承诺租赁用途及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范围

1.乙方在此承诺该租赁区域的用途为 ,品牌为 。

2.乙方经营商品种类或提供服务范围如下:

附件四  乙方资质证明

1.身份证

2.暂住证

3.居住证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

6.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7.国内外代理商的代理资格及授权的协议或证明;

8.注册商标证书;

9.卫生许可证;

10.专利权证书或专利权授权证明;

11.质量检验合格证;

12.其他必要的文件。

附件五  承诺书

本承诺书作为与甲方签订之《店铺/专柜租赁合同》的必要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方派至租赁区域工作的员工,均经过了严格的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并且我方按照甲方之要求对派驻租赁区域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了有关甲方一切规章制度、服务规范等内容的人事培训。

我方在此承诺,如我方派驻员工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发生任何因我方派驻员工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及第三人(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顾客)损失的,我方同意先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我方自行处罚事件责任人。对于甲方提出的要求调换人员的要求,我方予以积极配合。

我方另承诺,如我方派驻人员有偷窃甲方财物的行为,偷盗金额为人民币300元以内的,除赔偿甲方与被盗财物相等值的赔偿款外,我方愿意再支付给甲方人民币3000元作为经济补偿;我方派驻人员偷盗金额在人民币300元以上(含300元),我方除了将责任人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和赔偿甲方与被盗财物相等值的赔偿款外,我方同意再支付甲方人民币3000元作为经济补偿。

上述赔偿款和补偿款,我方在事发后立即支付给甲方或授权甲方在我方已付押金或甲方应付款中扣除。

此致!

承诺人(盖章):

日期:

附件六 管理手册

1. 商品及服务管理

乙方必须确保零售或展示商品质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提供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有效的质检报告。乙方保证不销售无商标、无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或代理商地址、电话的产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商品包装是全外文或全拼音的必须标注中文。销售进口商品的必须提供有效的关税凭证及商检证明。所有商品种类未经甲方审查,不得擅自销售。

乙方必须全责解决顾客因商品质量、食品卫生或服务质量等而提出的索赔要求。如顾客有正当理由要求赔偿而乙方拒不解决的,或因情况紧急而必须先由甲方解决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保证对所陈列的或所销售的商品使用其依法取得的商品名称、商标和商号)或公司名称)及服务标章。

乙方保证商品的著作权、注册商标权、肖像权、图案权及专利权已经拥有,已经得到有关公司或有关个人的授权。

乙方因自身营业销售活动需要使用甲方名称、商标、标记标章或发布广告的,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提交于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得使用,否则以乙方侵权论。

乙方提供之商品均以明码标价出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价格专项规定。

除有特殊规定外,凡甲方核准之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发行之正大集团系列卡、易初莲花团购卡及一卡通、其他各种vip贵宾卡、会员卡及与银行合作项目之卡,乙方应全力配合接受使用,并给予持卡人 折优惠,该优惠之折扣差额部分由乙方负担。如有必要,双方可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另行书面约定该折扣优惠。若乙方有自行发行会员卡或折价券须事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且顾客以乙方自行发行的会员卡或折价券消费的金额应计入乙方当月总营业额。

乙方每年应举行不少于一次的年度市场推广活动,乙方提供开业活动计划和年度市场行销活动企划案给甲方并经甲方核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因本身营业上之销售活动有需要使用甲方标记、标章、名册资料或自行发送媒体有牵涉甲方时,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送交甲方核定,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的使用费用(具体的使用费用和条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否则以侵权论,甲方除得终止合约外,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乙方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如认为乙方之促销行为有妨碍他人营业之虞者,得予以制止,乙方如未立即停止该行为,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乙方不得私自收受提货券、兑换卡等。

乙方必须依法纳税

乙方的促销活动,须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才能在甲方同意的范围内按照甲方的标准实施。

乙方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向顾客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

2. 租赁区域管理

乙方必须妥善使用该店铺/专柜及公共区域,乙方在此同意:

不利用该店铺/专柜储藏其不符合乙方业务或经营性质的货物或商品,亦不将超出该房屋地面载重量或易燃、易爆、易腐蚀的任何货物和商品带入该店铺/专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楼梯、通道及其他非乙方租赁区域做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或存放货物。

不将该店铺/专柜用于住宿、过夜等目的,亦不在该店铺/专柜内饲养任何动物或进行可能对购物中心的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不进行亦不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给甲方或甲方购物中心的其他租赁户构成妨害、或给该店铺/专柜和公共区域造成损害的任何行为;且不将该店铺/专柜铺位用于双方所约定的内容以外的用途。

不做出且不允许他人做出任何可能导致该店铺/专柜保险合同失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如果乙方违背本条款的规定而引致甲方需支付的保险费和有关保险续期的所有费用有所增加时,乙方需按甲方的要求补偿所有增加的保险费用。

甲方购物中心为禁烟区,所有员工和顾客不得在购物中心内吸烟。

由于营业需要,乙方需张贴广告商品信息等,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对广告的张贴形式、内容、使用的张贴纸都需经过甲方的确认。

3. 人员管理

乙方应派遣 名以上销售人员并由甲方统筹管理,遵守甲方之规章制度。乙方派遣人员之一切行为,均视为乙方公司之行为,乙方须负完全责任。乙方派遣人员名单及人员数量应事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认可。乙方未派遣或擅自撤回派遣人员者视作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撤店铺/专柜,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派遣之人员除因全国统一形象经甲方核准外应穿着甲方规定制服,(包括服装、皮鞋、围巾、名牌、店徽、包装及派遣人员之相关配件),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于所雇员工之聘用、劳动保险、福利及工作时间等均应遵守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及其派遣人员保证遵守甲方购物中心的统一营业时间及其调整,并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乙方派遣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甲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之培训,并委托甲方对其进行现场管理,对违规者给予适当的教育和处罚,对严重违规者,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建议,给予违规者严重处罚,直至辞退。

乙方更换人员或新增人员亦应按前述规定经甲方认可。

乙方应自行处理与其代理人、受任人、受雇人(含上述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或者其他涉及经济赔偿的争议,如因该等争议导致甲方向任何第三人承担任何债务责任,则甲方有权就该债务责任向乙方追偿。

甲方及其购物中心所包含之财产、商品、顾客及人员(包含其他厂商、租户之财产、商品、顾客及人员)如因乙方及其受雇人员、代理人等故意或过失导致财产、商品或人员蒙受损失(含直接或间接损失)者,乙方应负完全赔偿责任。

4. 其他管理

倘若发现该店铺/专柜内的任何公用设施或装置有任何缺陷或故障,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且不得对该设施或装置进行任何维修。如因乙方未经甲方批准对上述设施或装置进行维修而造成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坏或伤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或甲方之授权人应负责对上述设施或装置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对该店铺/专柜的人为损坏进行修缮。除在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共同商定期限以外,乙方应于甲方发出上述通知后两个星期内完成上述修缮工作。如乙方未能进行该项修缮工作,则甲方和甲方之授权人有权进入该店铺/专柜并进行该项修缮工作,乙方应承担相关修缮费用。

乙方的营业执照,以及政府规定乙方开展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执照,均由乙方自己办理申领。如乙方无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造成的停业或无法正常营业期间的,责任自负。租赁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仍需按期向甲方支付。

甲方交付给乙方使用的租赁场地均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符合政府制订的各项标准,若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用电、用水、使用煤气以及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则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甲方基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可以派员进入乙方之租赁店铺/专柜,前提是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乙方应遵守并履行《管理手册》有关购物中心的其他全部条款、条件和约定,以及甲方及管理公司随时指定规章制度(包括《管理手册》及其补充修改条款)。

5. 进场装修管理

为协调甲方购物中心整体布局,除租赁区域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店铺/专柜或变更原有设施的,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在装修施工动工前十四天必须将两套装修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及装潢效果图提交甲方批准。在获得甲方或甲方授权代理人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进行任何装修工作。如按规定还应向所有的有关部门(包括该店铺/专柜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须办妥有关手续后,且经过甲方认定后,方可进行装修工作,该报批义务不得因取得甲方的批准而予免除。装修结束后,需经甲方的检验方可营业。

乙方装修(包括装修材料、设计方案等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各方面)必须符合政府消防部门要求,乙方自行负责消防验收的报批或备案工作,验收通过后方可营业。因乙方未及时通过消防验收而延迟开业的,同样适用本合同第五条第5项关于延迟开业违约责任的约定。

在装修动工前,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保建筑工程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按《管理手册》要求,向甲方出具有关投保的书面证明。乙方的投保应独立于甲方的投保案,并且,乙方按规定投保的义务,不得因甲方投保方面的任何安排而予以免除。甲方应被设定为相关保单项下的受益人。

消防设施及中央空调系统的全部安装及改建,只能由甲方指定的施工租赁单位,按照经甲方和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甲方和政府主管机关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予以改动。其他工程,乙方可聘请施工租赁单位进行施工,但条件是,乙方在与其所聘请的施工租赁单位订立任何合同之前,须将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审批。

乙方应责成其施工单位及人员遵守甲方监督和管理,如有违反,乙方同意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乙方必须按期进场施工、按期完工退场,按图施工。乙方保证不在现场制作道具,保证电器电路按有关规范施工并服从甲方购物中心的整体管理,若有违反,则由甲方于装修押金中作相应扣除。

在乙方的经营活动中,如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违约处罚。因乙方上述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认为必要,甲方有权先行代为处理,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影响甲方声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商誉损失,并按照双方签定的《店铺/专柜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七

营业额统计呈报和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本租赁合同与《管理手册》的精神特制定关于呈报营业额的管理细则

所有租户都必须按甲方购物中心的规定及时、准确、无误地填写并呈报当天的营业额(自动寄箱以及投币售货机除外)。

二、所有租户必须购买甲方统一的营业额统计表,并按统计表上的要求认真填写。

三、所有租户的当天销售额统计截止到每天晚上21:00,之后所产生的销售款应改在第二天统计。

四、《营业统计表》一式两份(附后),所有租户必须于当天晚上21:15前将当天营业额统计表交购物中心现金办公室,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后各持一份。

五、所有租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随机检查。

六、甲方购物中心的有关人员有权随时进入乙方柜台/店铺内检查租户营业款统计情况,如发生违反者,将按照本租赁合同及《管理手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七、甲方将视不同时期根据租户的情况而修改、变更或补充本办法。

附件八

安 全 承 诺 书

本承诺书作为与甲方签订之《店铺/专柜租赁合同》的必要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方在此承诺,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并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和规定。

我方另承诺租赁期间,指派专人负责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并保证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处理与租赁区域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并每天填写联销商自查表,做好自查工作,未按甲方购物中心规定做好自查工作的,我方每次将支付当月租赁费用 %的罚金。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对房屋进行乱拆、乱改、乱搭、乱建、超负荷使用房屋或堵塞消防通道。我方使用租赁区域过程中,将妥善使用租赁区域内原有设备,做好对公共设备设施的保护,因我方责任造成房屋、原有设备及卖场其他人员财物的损伤,我方将负责赔偿,另外未经出租方有关部门确认,我方不得使用非租赁区域原有的设备设施。所在区域内设备损坏后立即报甲方购物中心相关部门知晓,并及时维修,不影响甲方购物中心正常营业。承诺房屋发生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或其他事故后,我方将及时向甲方购物中心相关部门报告,并应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事故严重化。

我方还承诺,如对所租赁店铺/专柜进行装饰、装修,我方及施工人员保证遵守上述规定,如有任何违反,立即进行整改,否则我方将支付罚金 元。乙方承诺对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或因此给出租方、第三方造成了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均由我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并且承诺对所租赁店铺/专柜进行的装饰装修不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不存在加大房屋荷载的情况。我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区域的用途。

我方另承诺,应配备以下消防设备:

如我方作为独立租户,应配备四公斤abc干粉灭火器一个;

如我方作为美食广场租户的,应配备四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及灭火器箱各一个,一平方米石棉毯一块。

对上述承诺事项,如我方未能达到,我方愿支付年租赁费用的10%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出租方的损失,我方将赔偿全部损失。

承诺人(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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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合同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2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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