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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专线产品协议书
发表时间:2016-07-20 浏览次数:216

租用专线产品协议书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负责人: 

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为满足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中心支/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对专线业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甲方经过友好协商确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所租用的专线业务产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项目内容

乙方为满足甲方对专线业务的需求,向甲方提供所租用的专线业务产品。

第二条工程投资

乙方向甲方承诺:为满足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数据需求,此次由乙方为甲方提供 传输设备及相关光缆专供甲方在办公楼使用,相关设备的购买和铺设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产权归属和维护

在工程建设中,甲、乙双方各自投资所购置的设备及设施等相关资产归投资方各自所有,并由各自负责维护。

第四条电路租费及付费方式

(一)电路租费包括月租费和一次性费用两部分。

(二)月租费:

1、月租费是指乙方按月收取的出租电路的租费。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 至少申请使用 条乙方的专线业务。乙方按照甲方办理业务时乙方向社会所公布的资费价格的 %收取甲方全部点到点专线业务的月租金 (以甲方实际租用线路的价格及数量为准)。

3、月租费付款方式:甲方于每月30日前根据乙方的月租费收费通知单,采用转账支付的方式向乙方交纳月租费。

4、服务起始日以双方确认开通日期为准。如果服务起始日不是在当月的首日,则按照月租费×12个月÷365天(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面第2位, 小数点后面第三位四舍五入)方法计算每天费用,按实际使用天数缴纳。甲方退租时,亦按照相同的计算方式按照实际使用天数缴纳费用。

(三)一次性费用

一次性费用是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在甲方办理专线业务时,甲方须按办理业务时的乙方向社会所公布的标准资费价格向乙方交纳所办理专线业务的一次性费用。(建议具体列明费用金额)

(四)乙方在协议履行期内,若遇政府部门进行资费标准调整,点到点专线价格将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若乙方自行调整费用标准的,则按调整后就低不就高的标准执行。

(五)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应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第五条电路的退租

(一)甲方退租电路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以乙方发出的业务需求终止单所规定的时间(该时间不能晚于自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日)为准。

(二)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二)款4项内容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

第六条电路的开通

(一)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应保证至迟于 月 日完成电路的开通。

(二)电路全程开通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电路开通通知书。

(三)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开通通知书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验收核实,租用电路确已根据甲方租用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确认;电路实际开通日,以乙方与甲方的代表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施工时应予以配合,同时负责相邻关系的协调,为乙方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场地提供必要协助。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负责购置其所需的用户终端设备,该设备要求符合乙方的入网规定。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不少于五条线路的用户终端设备。

3、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传输设备所需占用的机房及附属设施(空调、电源等),并提供安全保障及消防设施。

4、甲方应允许并协助乙方维护人员进入机房进行设备维护,并在乙方工作人员进行设备维护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工作期间相互配合。

5、甲方应就其办理的专线业务为乙方提供相应的专线业务使用地建筑物范围内铺设专线所需的路由等必要基础条件,以保证专线业务的正常开通和使用维护。

6、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请求乙方或乙方当地的分、子公司予以解答或故障排除。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优惠幅度、方式收取甲方电路租费。

2、遇法定节假日和遇重大活动时,乙方有权根据上级单位和政府部门的要求采取停止相关通信工程施工、网络升级及数据修改等措施。

3、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由乙方投资建设的系统费用,该电路系统所需设备由乙方按照设计文件的选型要求投资购置,产权归乙方所有。

4、乙方指派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此次工程中由乙方投资的相关传输设备的方案设计(含设备选型)、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测和网络调配,并按期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同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5、乙方为甲方提供各类出租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6、乙方对出租的电路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乙方负责电路开通,应在甲方办理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交付一次性费用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租用电路的开通工作。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电路,乙方有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开通电路。

8、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业务标准,保证甲方租用电路畅通。

9、乙方在甲方以后的网络扩容及网络升级中继续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负责全程处理甲方在接入和使用专线产品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

第八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一)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二)乙方严格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为甲方提供所需的电信服务,保证租用业务畅通。

(三)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四)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五)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电路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

第九条保密条款

(一)双方对本协议负有保密义务。

(二)任何一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媒介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给予或转让该项保密信息。泄密的一方将对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三)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终止、解除而失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按月交纳月租费。若发生欠费,应补足欠费,并按每日3‰交纳欠费滞纳金。若甲方超过约定收费期限30日仍未向乙方支付电路租费及有关滞纳金,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若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路租费及滞纳金等,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依法追缴欠费及滞纳金。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何救济措施:

1、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开通电信服务,则每逾期一日按照所收取的该条电路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1%)的比例作为给甲方的赔付,赔付款在首月月租费中扣除。如逾期 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协议期内,若乙方提供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标准,并且经整改后在[ ]天内仍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因乙方原因终止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时间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

(五)乙方进行线路维护、升级应提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议期间如线路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申报后24小时内予以故障排除。如乙方未能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或故障排除不及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亦应予以赔偿。同时如线路超过3天不能使用的,乙方应减免甲方不能使用期间的月租金,计算方式参照第四条(二)款4项内容。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该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的,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15)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及其对协议履行影响状况的证明。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政府行为(禁止性)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不能完全履行的,不影响部分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

(一)本协议确定的租赁期限为壹年,自电路开通之日起计算。

(二)除非任何一方在租赁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租期将自动延续一年,自动续期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的内容自动续约期间仍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办法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协议变更、修改、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二)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修改、调整本协议之内容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协议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及其附件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四)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 xx乙方:xx

授权代表盖字:xx 授权代表盖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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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0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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