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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怎么样避免索赔待遇打折 年龄大不是索赔障碍
作者:佚名 时间:2017-04-20 17:40

案例1

农民工年龄大

不是索赔障碍

家在农村的雷某生已年过60,但为更好地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也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留下更多的积蓄,前些年开始,他便在一家单位做工。


2015年4月,经当地疾控部门诊断为尘肺一期。随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6年11月,劳动鉴定委员会给出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七级。他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雷某生年过六旬,已超过退休年龄,依法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嘉禾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雷某生的诉讼请求,单位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1万余元。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雷某生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也确实强调工伤保险的存在必须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基于此,似乎雷某生负伤不构成工伤。

而事实并非这样。因为,上述规定只是针对一般劳动者而言,对于农民工却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案例2

农作物收入不能抵扣伤残津贴

2016年5月23日,在一家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的农民工夏晓萌,由于仓库电线老化引发火灾,在奋力扑救中被浓烟熏倒后,被断落的货架支撑梁砸伤。

经医院全力抢救,夏晓萌保住了性命,但仍落下5级伤残。

事后,夏晓萌觉得自己继续工作下去有点力不从心,曾要求不再工作,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公司也以不能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为由,同意了他的要求,但认为他在家乡有承包的土地,不管是自己耕种还是交给别人耕种,都能产生一定的农作物收入,而这些收入,是其他非农民工劳动者所没有的,所以,在给付的伤残津贴中应当扣除这一部分收入。

夏晓萌认为公司的说法不合理,但不管他怎样争辩,公司都不改变其决定。无奈,夏晓萌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点评】

公司无权以夏晓萌有农作物收入而抵扣其伤残津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综上,虽然夏晓萌有农作物收入,公司也应按照其工资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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