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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承丙,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如杰,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亓玉华,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刘士辉、张庆波、吕晓宁、张之伟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城区政府)作出的(2013)18号《关于唐冶新区七区整合一期衍生人口选房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何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侯朝军,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翔,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兴梅等11人因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下称沙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咨询律师: 刘波
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城区政府)作出的(2013)18号《关于唐冶新区七区整合一期衍生人口选房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关于多子女户落户女婿住房分配的处理意见,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历城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咨询律师: 刘波
新区七村整合村民的一封信》;3、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4)4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4、宁召宾的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5、唐冶新区七村村民的签名清单;5、宁召宾落户服务费发票;6、2014年4月11日《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宋有义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7、唐冶街道办事处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关于高群要求唐城小区女婿分房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行政处罚,而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对韩超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历城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辩称,答辩意见同一审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韩超未提交答辩意见。
咨询律师: 刘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 法定代表人曹光辉,局长。 原审第三人重庆普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红路66号1栋。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职务不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廷福申请再审称,因渝中公安分局、渝司法局、渝中检、渝中区法院、渝五中院等部门,共同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作出错误的裁定判决和通知,故这些法律文书均应通通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法律的总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请求高院依法判决,彰显正义。 本院认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冉茂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上诉人冉茂华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3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诉讼] 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补偿,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在此不予评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曾广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曾广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诉讼] 行政起诉书
因XX政府违反法定程序,超越并滥用职权,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明显不当,系属具体行政行为,其侵权行为与受害事实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联系,属于行政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之有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2011年XX月XX日 附: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书1
申请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户籍地重庆市X县X乡X村X组, 申请人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75年2月23日生,重庆市丰都县人,住该市县XX镇X村X组。被申请单位:丰都县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保合镇人民政府镇长) 复议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单位毁损申请人承包的耕地侵犯申请人对耕地的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咨询律师: 刘波
产权局及第三人罗某某专利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南某机电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律师分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被上诉人重新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二审诉讼过程中,郧县人民政府更名为郧阳区人民政府,郧阳区人民政府认识到被诉注销登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自行纠正该行政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成签订协议书,双方终止信用业务,撤销潘庄信用服务站,管义成办公所用的保险箱、点钞机等物品全部交马庄信用社,不得以马庄信用社的名义非法办理存款业务。2005年7月姜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付管义成一次性经济补偿10 629.94元。2005年8月17日,管义成向姜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咨询律师: 胡骅
10月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该行为已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该行为当然地产生对其行贿罪追诉时效的中断,即其行贿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1999年10月起重新计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消失。故上诉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且厦门大学在2005年6月20日已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了“2005年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法学专业拟录取名单”,一审判决认为不录取林群英的行为以2005年5月24日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网站公布的拟录取名单予以体现不当,应予更正。 择优录取是《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该规定同时还规定:招生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招收博士生的具体实施办法。
咨询律师: 胡骅
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林冠启被扶养人生活费22 632.75元; 四、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马红霞、林冠启、吕其鹤、吕智超交通费972.3元、住宿费336元,由原告马红霞受领。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并提出上诉。
咨询律师: 胡骅
一审: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白民一初字第1号(2006年5月22日)(未上诉)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白城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 被告:白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中西医结合医院) 王某因腹部疼痛,于2005年6月12日上午9时许到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该医院诊断为卵巢囊肿,急行剖腹探查术,术后发现小肠系膜肿物。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2005年11月29日所作的000078589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二、驳回原告白理成要求赔偿之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4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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