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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制定了 2016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 ,对免征社会抚养费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下面就跟随小编来具体了解。 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2016 根据2016年1月22日修订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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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解除收养关系方式和程序
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收养关系是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①须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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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确定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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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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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成年被扶养人的界定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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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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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
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情况下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需另付教育费.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孩子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地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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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确定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青纸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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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全文) 新华网北京8月1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 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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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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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人口与计生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未做统一规定,只是授权国务院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所辖市、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实际,以及每一区域内的居民实际收入水平存在差异的实际,各省生育政策有所不同,各省认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行为不完全一致的实际,不宜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和征收数额实行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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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效
后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焦点解析 围绕本案是否裁定准予执行问题,出现了两种意见。持肯定意见者认为,征收时效未过,行政主体未丧失征收权力,应准予执的行。持否定意见者认为,征收时效已过,行政主体已丧失征收权力,应不准执行。 笔者持肯定者的观点,下面结合本案谈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效: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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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离婚后,一方可能为以后的家庭生活或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让孩子改姓,这样做是合情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应进行必要的协商,擅自将孩子改姓的做法显然不妥,但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为抚养、教育孩子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以任何借口不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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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医疗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3001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社会抚养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评析]: 此案是引产失败后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引发的医患赔偿官司,在全国尚属首例。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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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的张某有两个小孩均已成年。2006年10月1日(张某58岁),张某的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丈夫不负事故责任。张某除要求肇事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外,还提出要求赔偿20年扶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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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不下,遂将叶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对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产生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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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
争执不下,遂将叶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对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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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不下,遂将叶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该案中对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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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
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离婚案件中,大家最关注的子女抚养问题除了子女归谁抚养外,还有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的问题。 下面,仅就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作一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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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
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中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抚养费包括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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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3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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