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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才做出不让老人探视的觉得,且公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希望法院能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法律对探视权问题所做的明确规定,然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而非本案中的爷爷奶奶,因此在本案中,不适用此条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离婚,最纠结的就是孩子抚养权问题,双方为抚养费、探视权各种问题愁。近日,家住达城的张某就因与妻子性格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随后二人却因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了矛盾,进而起诉至法院。 ■不给抚养费就见不到孩子 胡某与张某均是达城本地人,两人于2010年3月相识、相恋,次年2月,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儿子出生。2013年7月,张某向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与妻子胡某离婚。
咨询律师: 胡骅
因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这类协议,一般出自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抚养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而告知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年人的意志的不独立性和易受支配的特征,虽然他们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上却经常受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控制和支配。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或者加以阻挠,那么,权利人的探视权就根本无法实现。因此,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能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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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法官详解缘何判决支持探望 □法制网记者 马超 □法制网通讯员 苟连静 7月8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失独六旬老人徐某、李某夫妇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判决徐某、李某夫妇在孙子聪聪(化名,不满二周岁)十周岁之前每月可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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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探望权如何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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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个人违法生育的具体情节不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也应不同。这样有利于处理非婚生育、再婚家庭的违法生育等情况。二是解决了男女双方一方是城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合理计征问题。 3、完全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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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探视权起诉状
**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随被告生活,但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儿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为保 障 探视权,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探望权,给原告造成了**。特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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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探望盼盼三次。后小强对小丽的背叛一直耿耿于怀,女儿盼盼是否为其亲生成了他无法释怀的心结,在离异后小强决然地拒绝探望女儿盼盼。盼盼到3周岁后,父爱的缺失给其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很大的阴影,渴望得到父爱的盼盼在妈妈小丽的支持下,将父亲小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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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依附于亲权。父母子女以及(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关系亲近,因而不能一同生活时可以进行探望,上述亲人都可拥有探望权吗?也就是说,哪些人能享有探望权?权利需要行使,行使时需要依据其内容,那探望权有哪些内容?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解读,请看下文详细内容。 一、哪些人能享有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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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协议离婚一年了,孩子由他抚养。但离婚后我想看看孩子却总被他用各种方式阻挠,我一直都没能见到孩子,更别说带孩子出来吃顿饭或者游玩了。面对我的伤心和痛苦,他却轻描淡写的说,因为离婚协议里没有约定,所以我无权看孩子。请问我该怎么办? 秦景敏律师答复: 你所说的其实就是有关对孩子的探望权(也称探视权)的问题。父母双方离婚后不在一起居住了,孩子只能随其中一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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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婚姻法解答十八
我们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保证我每个月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现前夫突然带着孩子到另一个城市生活了,我根本无从知道前夫及孩子的有关信息,此情况下,我怎么来行使我的探望权?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可先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的,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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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二、孩子的抚养权能变更吗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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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孩子探望权的处理: 一、协议优先原则。 对当事人通过协商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对其协议的内容予以审查认定,并作出判决。如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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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最大症结往往在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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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的字面含义理解,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主体为与未成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但笔者认为,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主体应扩展为:对未成年人实际上履行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个人和单位。 对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实际履行看护义务是协助探望者行使探望权的前提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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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探视权的特点
探视权,是指夫妻在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后,对未成年子女,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的对子女探视,进行亲情抚养、精神抚育的权利。探视权是专属于特定人物的权利,即属于未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父亲或母亲)。离异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是亲属权中的一项最基本、最贴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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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探视权行使中的问题
把孩子带往一些社会交际场所,一些歌舞升平的娱乐场所,致使孩子耳濡目染成年人吸烟、喝酒、赌博等不利于他们身心健康的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在探望权的行使安排上应尽量地听取其意见。 (2) 除传统的周末探访外,考虑到特殊日子探望的重大意义。传统的定期性探望保持了子女与非居住父母之间的持续交往,有利于维护亲子关系的长期稳定性。特殊日子,如在幼儿时的“六一儿童节”、父亲节或母亲节、父母生日或子女生日等具有纪念意义的时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见面交流能提升其相互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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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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