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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伤害程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这个意义上说,探望权对离异后的父母和子女都十分重要。 一、探视权基本内容的确定标准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其子女并与其子女来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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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和太太“冷战”已有一段时间了,夫妻感情破裂了,可刘先生却迟迟下不了离婚的决心:原来刘先生担心的不是自己和妻子间的什么事情,他觉得既然夫妻已经没有感情了,再强在一个锅里吃饭,强在一个家里过寡然无味的日子,还真不如离了的好。与其说两个人整天都不痛快,还不如各走各的路,各找各的幸福去呢?让刘先生放不下的是自己的爱子,大人一离婚,受到伤害最大的肯定是孩子。这么多年来,jlj-直是刘先生生活的精神支柱,他觉得只要孩子能健康、快乐的成长,让他怎么着都行。 正因为如此,刘先生多次打消了离婚的念头,他寻思着为了孩子这婚能不离就别离了。可日子还得一天天的过,没有了感情的夫妻生活,令夫妻二人都非常难堪。他们不离对孩子是好了,可对夫妻俩来说,天天都是煎熬。俩人形同陌路不说,吵架更是家常便饭。本来工作了一天到家,已经身心疲惫了,而看到的不是冰冷的灶台,就是对方阴沉着的苦脸。终于有一天,刘先生下了决心,这婚非离不可了。刘先生想,我为儿子着想没错,可日子也得忍得下去才行,这种日子再过下丢,好人都得给折磨出病来,再这么憋屈下去谁也受不了。 刘先生一旦下了离婚的决心,马上就感到了可以解脱的轻松。可一想到儿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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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离婚后禁止探视子女
“离婚后禁止探视子女”法律解答 王女士:我和前夫前年离婚,他有外遇,我们是协议离婚的,当时约定他不用给抚养费也不准探望孩子。最近他一再要求探望孩子,我都拒绝了,我们有协议在先,请问我有理由拒绝吗? 朱律师: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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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探视权] 探望权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您好,请问探望权的特征有哪些? 海口律师 解答: (一)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
咨询律师: 刘波
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
咨询律师: 刘波
[探视权] 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visitation rights)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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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探视权的缺陷及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确立了探望权制度。探望权的创设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巨大进步,它的规定满足了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的感情需要,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因离婚对子女带来的伤害,这一规定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进步中仍有一些缺憾。易见,我国现行立法只将探望权的主体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就排除了子女近亲属的尤其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多持异议,案件的处理很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其一,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对其而言,除其父母外,最亲近的人也只有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了。而父母离婚后,往往给其带来的是一个相对陌生而孤寂的生活环境,其无法得到同龄人所拥有的完整的家庭温暖和关爱,幼小的心灵也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其比父母离婚前更需要别人的关爱、教育和保护。而对其进行关爱和教育的最佳人选,除其父母(往往又忙于各自事业)外,也只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了,客观上有助于未成年子
咨询律师: 胡骅
探视权广义上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权利,婚姻法中规定的探视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没有财产内容的一种探视、看望行为的权利。笔者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01年以来探视权案件进行分析,就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探视权主动实现难。
咨询律师: 胡骅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摘   要   探视权是修改后的婚姻法赋予离婚当事人的一项新权利,许多离婚案件虽然判定了夫或妻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但在实践中,对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了探视权强制执行案件的意义、特点,并提出了解决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希冀对解决法院执行探视权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有所裨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目前,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多年来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子女,故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养子女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按传统的抚养方式,离婚后子女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这已明显地不能满足一些当事人及子女的需要。因此一种新的抚养方式即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方式开始为人们所接受,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探视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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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但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探视权的规定必然形同虚设,也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故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赋予探视权可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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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给朱某夫妇七年来的抚养费和教育费2万余元,补偿给邢某夫妇两千余元,邢某夫妇每年寒暑假可接看小娟两次。法院并以调解书的形式对以上内容进行了确认。 分歧: 关于本案中对小娟的探视权法院以法律文书确认是否正确,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包括探视权在内的调解内容依法进行确认完全正确。
咨询律师: 胡骅
的产生以不同于其他充当监护的人。父母的监护职责本质上具有不可撤销和不可更改性,只有在父母因自身原因(如无行为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或对子女不利的才允许伯顿父母的监护权利。因此,在以下情形下,父母并不丧失监护权利:1.父母分居或离异;2.父母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责任,而委托他人充当一段时间监护人的。 因此,离婚并不但表不是监护人的一方失去监护权。
咨询律师: 刘波
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探视权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法律对探视权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如何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探视权案件是较新类型的案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较概括,相应的执行措施规定的也较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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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不能忽视的探视权的约定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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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8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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