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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3日人民法院报“刑事行政”版刊有骆惠华、付竹《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一文,笔者基本同意该文的观点,即在数罪并罚情况下,一般不适用缓刑,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但应持慎重态度,从严掌握。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点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 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否定论认为数罪并罚适用缓刑不符合刑罚的立法意图,违背了罚当其罪的原则,且为有关司法解释所否定。肯定论坚持以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作为判断数罪并罚时能否适用缓刑的唯一标准。为实现缓刑价值和刑罚目的,可以适用缓刑。数罪并罚下刑期条件的确定应当以执行刑为准。
咨询律师: 胡骅
数罪并罚的适用规则是什么? 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刑法典第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数罪并罚] 区分罪数的标准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涉及对犯罪构成本身以及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咨询律师: 胡骅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最高刑期
本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新罪,是指刑罚未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换言之,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罪的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是指将犯罪分子的各个不同的罪,分别依照刑法确定刑 期后相加得出的刑期总数。数刑中最高刑是指对单个犯罪确定的最高刑期。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 应当先就数罪中每一种犯罪分别量刑,然后再把每个罪判处的刑罚相加,计算出总和刑期,最后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数罪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
咨询律师: 胡骅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纵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1)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2)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咨询律师: 胡骅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这里的其他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漏罪。这一漏罪既可以是异种罪,也可以是同种罪。 3、发现漏罪并罚的方法 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是“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方法,俗称为先并后减。
咨询律师: 胡骅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延边律师 解答: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上述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适用范围
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滁州律师 解答: 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其任务的,以叛逃罪和间谍罪并罚。 - 2、犯罪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和前面实施的罪并罚。 -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并罚。(牵连犯) - 4、犯交通肇事罪后又积极逃逸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如何计算
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理?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研究与解决的一个问题。按照日前“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规定,上述问题可以提炼为一个更为基本的刑法理论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以前,对流氓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实行了数罪并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以后,对在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由于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各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做法。
咨询律师: 刘波
[数罪并罚] 数罪不成立 单罪少领刑
总之,本案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并未独立成罪,是挪用资金犯罪的牵连行为,本案应以挪用资金罪处罚,不应定数罪。 判 决: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排除了数罪并罚,以单一的挪用资金罪做出了判决。使可能数罪并罚的刑期,限定在了现实的单一罪名的刑期之内。本案辩护获得了“数罪不成立
咨询律师: 刘波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明文规定如下: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专利权犯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一罪与数罪的问题较为复杂,笔者拟以我国刑法第216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罪为例进行论证说明。 1.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而生产销售的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又是伪劣商品的,如何处理?
咨询律师: 刘波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解析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由于刑法对附加刑的数罪并罚问题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难以操作,具体存在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1、罚金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对数个附加刑同为罚金的如何决定应执行的罚金数额,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对罚金的数罪并罚原则,但是对每罪的罚金数额及数罪中罚金的总和是否可以超过个人全部财产数额规定不明。
咨询律师: 刘波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且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典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咨询律师: 胡骅

量刑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2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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