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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缓罪犯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那要是被判了死缓需要最低服刑多少年?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 罪犯要是被判了死缓 最低 需要服刑多少年 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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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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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无论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都必须十分慎重。为此,法律对执行死刑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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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可判处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具体如下: 一、 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 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 抢劫金融机构的。 4、 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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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欠钱不还、因奸情杀害本夫本妻、贪图他人利益、虐待老人、蛮横霸道不讲理等等,都属于错的、恶的、不道德的情形。因此,在民间矛盾中也要区分事情引发的责任和过错,认真分析判断。对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当然,对那些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滥杀无辜、致多人死亡的恶性案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还应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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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变更的适用条件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 即《刑法》第50条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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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乌鲁木齐12月8日电(记者曹志恒)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于12月8日依法对乌鲁木齐火车南站“4·30”暴恐袭击案和公园北街“5·22”暴恐袭击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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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面实行注射死刑 成为全国首个彻底告别“枪决”的省份 辽宁省的死刑执行方式向“人道”二字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枪决”已成为只存在于人们记忆中的词汇。12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12月2日在本溪召开的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现场会上决定,即日起,辽宁省对死刑犯一律实行注射执行死刑。此举,意味着辽宁省在全国第一个彻底实现了死刑执行方式从“室外”到“室内”,从“弹头”到“针头”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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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取消盗劫罪等13种罪名的死刑,并就有期徒刑刑期上限等作出新的调整,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腾讯网联合正义网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平,就本次修法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说。以下为连线实录: 问:为什么被取消死刑的是盗劫等13个罪名?针对这些犯罪的死刑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了吗? 答:挑一些罪名取消死刑,先挑谁,有个顺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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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司法行为,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它诉讼权利,提高死刑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18条。这是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出台的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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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仅限于最高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死刑案件]。 【律师提示】 死刑符合/死缓核准没有规定办案期限。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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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是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虽然同属刑罚具体运用制度,且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但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缓刑适用的对象是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死缓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2)执行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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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是被告人犯罪事实: (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客观方面待证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待证事实 (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犯罪主体的待证事实 (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5)被告人的罪过;犯罪主观方面待证事实 (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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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的原则。 1.对事实问题的认定裁判必须依靠证据: a.没有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b.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调查/确认。 二、程序合法原则[依法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原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三、证据质证原则: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根据。 1.质证意义: a.质证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保证合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保障; b.质证是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制度保障; c.质证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限制裁判者裁量权的制度保障。 2.质证要求: a.证据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予以查证; b.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的内容: a.一切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的证据,都必须提交法庭,经当庭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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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透露,针对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召开工作座谈会、加强案例指导等方式不断规范、统一司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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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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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能为被告人提供那么多的法律服务。问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你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成功的几率有多少? 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的职责。实话实说我一共代理7个死刑复核案子,其中有3个死刑判决未予核准,并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7、结束访谈:非常感谢您刘健康律师接受这期有关死刑判决生效后律师的辩护的专访,也非常感谢刘健康律师对我们访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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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死刑的适用标准
“应当判处死刑”的条件,如果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述三层次的要求相互配合形成了我国死刑的适用标准,从近年来一些案件的处理看,仍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上述规定再探讨,进一步统一认识。 一、关于“罪行极其严重” “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尽管立法规定在字面意义上似只强调行为的客观危害,但在理解上必须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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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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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律师解说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执行,又称死缓。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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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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