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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毒品犯罪,必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刑] 如何避免死刑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被告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律师出庭辩护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诉讼程序等,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方面做好辩护准备。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刑法中有68个罪名涉及死刑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7个) 1、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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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对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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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只适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一)毒品数量达到以下标准的: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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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命令已经签发,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执行? 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无论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都必须十分慎重。为此,法律对执行死刑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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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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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不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活动,而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坚持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和制约的责任,是构建死刑复核的保障性机制的需要。 基于对人生命价值的尊重,为保障死刑适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权力对生命权剥夺与否的最后一道关口应当进行监督,体现国家对人权的最终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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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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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无论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都必须十分慎重。为此,法律对执行死刑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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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7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总结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经验,逐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 具体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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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亲属的证言,彭跃平时爱喝酒,喝了酒就要耍酒疯,跟老婆吵架,还动手打人,并且酒后经常抱怨儿子都靠不住,孙子更靠不住。为此,2006年,彭跃夫妻二人离婚,但其后仍共同居住在一起。 因为长期矛盾不断,加上子女都帮着妈说话,闲居家中的彭跃越想越不爽,觉得自已完全被孤立了,就想报复前妻,让她也不好受,遂产生杀死孙子以报复他们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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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谋杀罪行却不用被判死刑,这种情况将无可避免地制造矛盾及不公感”。为了完全杜绝“不公感”,死刑在英国最终彻底废除,并且安然度过了多次“复辟潮”。 而这种“不公感”正是中国死刑争议中的最大民意。如果说死刑的存废之争尚且因为死刑的巨大民意基础,而主要局限于专业人士之间,那么死刑公正问题将同时吸引来自业界和公众的眼光,成为一股更为强大的推动死刑改革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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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潍坊律师 答: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但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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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作贡献? 曲靖律师 解答: 刑法学者就削减死刑达成共识后, 应当以削减死刑的理念指导刑法解释, 抓住所有机会与空间, 尽一切可能得出削减死刑的解释结论; 应当向老百姓宣传死刑的弊害, 使老百姓不继续处于死刑的迷信与狂热之中; 应当向决策者证实死刑的弊害, 并提出相应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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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死刑替代利弊分析? 昆明律师 将解答: 死刑存废之争在世界范围内沸沸扬扬,然而坚持适用死刑的国家无论面临来自国际还是国内的废除死刑压力和呼声,仍在适用死刑。我国适用死刑的总趋势是减少,甚至逐步被替代,替代是接受彻底废除死刑观念的过渡。事实上,我国刑法大部分适用死刑的犯罪不存在替代问题; 另一方面,替代也可能会带来某些负面效应,并对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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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研究及其完善思考? 重庆律师 解答:. 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死刑的存废问题也倍受国内外的关注。目前受我国具体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经济、司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关键词:死刑制度;废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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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平等原则在死刑执行方法中之贯彻? 图木舒克律师 解答: 种方法执行死刑的案例。所以本文主要就枪决和注射的死刑执行方法进行探讨。 我国的刑事法律之所以将注射也作为死刑的执行方法,主要是为了顺应刑罚执行人道化的历史潮流。刑罚执行应当遵循人道主义是指刑罚的执行应当符合人性,禁止使用残酷的刑罚执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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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人道主义与废除死刑? 阿拉尔律师 解答: (二)生命的美好使人们为他感到伤感 无论是花季少年,还是垂暮老者;无论是智慧还是愚钝;无论是美还是丑。只要是一个人,有一个生命,就会有生命的神奇。从他出生到判处死刑的当时,认识他的人,都会能够说出很多他的故事,他是这个世界多样性的人里特殊或者普通的一员。这个个体的存在本来就是神奇生命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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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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