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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因为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劳动争议就是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因为权利义务引起的纷争。对不同的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就有所不同。有人会选择先仲裁再诉讼,那么到底劳动争议是先仲裁还是先诉讼?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1、劳动争议需要先仲裁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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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劳动纠纷都是和单位协商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法院起诉。那么船员发生劳动纠纷也是这样吗?有什么特殊的吗?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 船员劳动纠纷仲裁找哪个部门,流程怎么走 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出海船员因其职业特征,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除了普通的劳动纠纷维权渠道外,还能向海事法院申请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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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如果员工与公司发生了纠纷就可以提起劳动仲裁,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关于仲裁时效的?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仲裁时效的法律特征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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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法院判决以后公司拒不执行怎么办,员工如何应对?接下来有关劳动仲裁单位不执行怎么办的内容由律咖网小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 网友咨询: 劳动仲裁单位不执行怎么办? 律师回复: 劳动仲裁胜诉后,劳动者可以携带生效的裁决书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只有法院执行庭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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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拖欠工资但是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到法院起诉应注意的事项: 一、起诉需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到哪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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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应注意写好申诉书 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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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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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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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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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以下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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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我司会降低其工资待遇没有证据;4、我司调整卢某强工作岗位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卢某强要求我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卢某强提交意见称:宝路华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卢某强于2002年1月9日入职宝路华公司,任职驾驶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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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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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xx省xx县xx路xx号x号楼xx室,身份证:370xxxxxxxxx0718,系山东xxxx公司职工,电话:137xxxxxxxx. 被申请人:山东xxxxxx公司 ,住所地:xx市xxx区xx街道xx路87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16-x。 仲裁请求事项 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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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是例外)。 二十五、入职登记表可以替代劳动合同吗? 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并实际履行的入职登记表在司法程序中能够被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二十六、上班时间互撕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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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是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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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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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1、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没有特别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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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误区初探
在我们接触的一些当事人中,特别是劳动者,对于劳动法和仲裁诉讼的一些基本知识不是太清楚,存在一些误区,为了方便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利,凯文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律师把一些常见的误区总结给大家,希望有所帮助。 误区一:有理包赢官司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往往有理就可包赢官司,最后结果却输了,而认为法院不公,原因主要注意三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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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工资关系所在地不一致时,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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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都认定为劳动关系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如何认定,由于现行立法未作明确认定,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能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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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0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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